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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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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09:31:53

  [摘 要] 从分析嘉兴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指出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提出了通过风险投资来推动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思路。重点研究了利用风险投资来推动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四种模式选择,即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并举,传统大企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市公司运用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培育天使投资。
  [关键词] 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模式
  
  一、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大型龙头企业。嘉兴的高新技术产业,虽已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但从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发挥,以及在科技创新创业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来看,还是相当的薄弱。缺少能够在地区经济扩张和参与国际竞争中起到领导作用的大型龙头企业。
  (二)产业导向和企业扶持政策的设计与政策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对面广量大的民营中小企业缺乏有力支持,特别是对新兴产业的形成缺乏正确引导,归结到一点就是缺乏鼓励创新投资的政策导向,这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乏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减缓、新兴产业形成势头疲软的主要原因。
  (三)软件环境建设略显滞后。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硬件建设上有了长足发展,但关键的人力资源体系、金融支持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企业产权交易体系的软件建设上尚显得滞后。据我们的调查,嘉兴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面临人才紧缺,其中,企业对生产要素的需要程度中人才需求仅次于资金需求,占31%。人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嘉兴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因此,要推动嘉兴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形成鼓励企业创新投资的观念,切实推动和鼓励各类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开展风险投资,并建立起适应嘉兴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要求的风险投资模式的制度设计。风险投资除了聚资功能,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可以利用自身的关系网络以较低的成本和代价为企业寻找到合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克服创业中的各种困难 。
  
  二、利用风险投资推动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模式选择
  考虑到在嘉兴市域范围内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所面临的特殊性,以下将从四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模式选择,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
  (一)政府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并举的风险投资基金体系。在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初期,嘉兴政府应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成立两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两者拥有不同的分工,分别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的启动者,主要对处于种子期和风险期的风险企业投资,而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处于成长期的风险企业。下面分别从资金来源和组织形式予以分析:
  1 .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以现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 ,由政府财政拨款组建。方式主要有:(1)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即对一些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类投资风险大,其他风险投资主体不愿进行投资,但其社会溢出效益大,政府以较小的投入即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2)信用担保。政府可对风险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担保,也可对其风险太高的投资提供一定比例的损失保证。
  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风险分散”的风险投资方式,可以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得到有效平衡,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资本。这类基金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养老基金、个人和家庭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出资成立。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间资本,以获取高额回报率为惟一目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有一定风险的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风险企业。这类基金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可能成为主导模式,却可能成为嘉兴未来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2.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嘉兴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以公司制为主,并逐步向有限合伙制过渡。对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嘉兴风险投资业来说,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风险投资专家人才的匮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采取合伙制方式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则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监督约束机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采取集体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公司制组织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必要的监督,能够建立健全基金所有权对基金经营权的有效约束,是当前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竞争压力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因此,在风险投资基金的试点和初期发展阶段,应当以公司制为主设立和运作,但可以借鉴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某些制度设计。在风险投资基金有了一定发展、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改善后,逐步转向公司制和合伙制并举,直至主要向有限合伙制方向发展。
  (二)传统支柱产业中的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嘉兴是一个传统产业发达、民营经济活跃、传统支柱产业发展迅猛而产业转移欲望十分强烈、投资谨慎却又甘冒风险的一个地区级经济区域。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并且成为嘉兴民营经济努力的方向。
  传统支柱产业内的共性技术开发对提升嘉兴产业集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时同样需要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但要以集群内大企业为主参与共性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其有明显优势。首先,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比集群外企业对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前景了解更透彻。产业集群内企业掌握的技术信息往往比集群外企业更多。这使得产业集群内大企业参与共性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更具有先天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信息不充分带来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其次,产业集群内大企业参与共性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可以为大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探路,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作好准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共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虽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一旦开发成功并服务于产业集群,就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大企业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获得经济效益,为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奠定基础。
  1.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嘉兴传统支柱产业丰富的资本积累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为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资金组成的风险投资机构)直接提供一定量资本,是其资金来源的辅助组成部分。
  由嘉兴传统支柱产业中的大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存在着主体众多、个体金额较小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也较为特殊。
  2 .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有资金先行注册成立股份制风险投资机构,在完成项目评估和筛选以后,向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包括政府、上市公司、其他法人或社会资本)进行募集,按照有关规定,针对该项目组成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该股份制风险投资机构担当一般合伙人,其他募集资金主体担当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考虑到诚信风险,通常要求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要求,分阶段将资金进入银行专门账户,银行根据分阶段投资协议或投资决议,进行资金划转,并负责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督。而对于一般合伙人的投入资金比例要有明确规定,起步阶段可以设计为40-60%,随着风险投资业的逐步成熟和发展,今后再逐步下降至20-40%,甚至更低。考虑到一般合伙人已经投入了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也投入了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等,除了可以享受其自有资本利得外,还可以分享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利得,比例应在20%左右。

如果公司自股东书面要求的5个营业日内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向基层法院起诉以简易程序强制查阅。股东的诉状必须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作出了合适的要求,以及在规定的期限过去之后公司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股东的要求被公司拒绝。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是股东名册查阅案件。股东可以要求一个单方命令以减少被告答辩的时间和确定一个快速审理的日子。一般来讲,答辩必须是在10日内提交。审理会安排在数周后。[xxxi]时间安排在公司账簿和记录案件中会更延长。

股东查阅权制度,是确保股东表决权和诉权的重要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实践尚没有规定完善的股东查阅权制度。本文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包括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判例法渊源和制定法渊源)、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判例法股东查阅权和制定法股东查阅权的关系等作了初步探索。藉以此为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提供借鉴。 

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能力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或者支持起诉通常来说是必要的。许多时候,只有知晓其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股东才能展开公司控制力的争夺。作为支持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前提也要求股东联系其他股东,或者是为了满足起诉条件,或者是作为共同原告以避免提供担保。除了股东名册,股东还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查阅公司记录或者账簿,例如评价股票的价格或者确认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完全有必要的。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 ,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有权查阅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依法向自己报送相关的法律资料。
 
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但是,该规定过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国务院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i]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美国,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ii]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
 
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账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
 
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
 
在17世纪以前 ,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益。17世纪早期,英国法院赋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这条规则在Rexv.FraternityofHostman案中得到阐明:[iii]“公司的每一成员为了与其自身相关的任何事宜有权查阅账簿,尽管这会与他人相冲突。”法院进一步认为,账簿作为团体的共同财产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于此,每一成员有其利益,是财产或者投票权归属的证据,抑或投票权正确行使的依据。这便是与股东有关的公司账簿。
 
现在,判例法的一般规则是商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然而,这项判例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资格条件的权利,只有当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并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才可行使查阅权。在判例法下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如特拉华州高等法院最近所述:“所要求的股东的目的的正当性通过该目的是否与作为股东的股东利益相关来衡量,即要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指与诉请者作为股东的利益或和地位相适切的目的。”[iv]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通过一系列司法形式来保障,具体包括:书面训令;强制令;审前查阅;或者发现后查阅。[v]
 
2.制定法查阅权的发展
 
到了18世纪,公司规模扩张、结构复杂,其股东数量增多而且分散。随着股东数量的迅速扩大、公司财务和生产的日益复杂,股东对于有关公司事务的可靠信息的需求相应扩大。股东越来越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轻松地得知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情况。为了了解他们的投资情况,他们需要帮助来获取这种信息。于是,他们转向制定法上的公司法来得到这种帮助。[vi]
 
18世纪早期,公司立法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两个方法:(1)宣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2)要求公司向股东定期报告。多年来,法院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要求股东查阅是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来限制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所谓正当目的其定义如判例法,一个与股东在公司的利益相关的目的。[vii]这些限制引起了争议,经常导致漫长且耗费的诉讼。在18世纪后期,判例法规则的限制如善意和正当目的要求被认为过于苛刻。因此,新近立法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录的绝对查阅权,无论其目的如何 。到了19世纪早期,许多州立法还对拒绝提供股东查阅的公司及其官员予以惩罚,即便股东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立法机构和法院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无限查阅权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例如,商业竞争者会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来不当获得该公司信息或者敲诈他们的竞争对手。这些权利滥用引起了19世纪30年代的立法反弹,立法回到了对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上的限制。[viii]一些州甚至超越判例法规则规定了有权查阅的股东资格,这些限制性条件包括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股东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显名股票和必须持有该股票达到在要求查阅之前的最低时间。[ix]现在,各州制定法都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获得股东名册和查阅公司账簿及记录 。修正商业公司法条款的实质内涵作为示范为许多州所采纳。修正商业公司法所包含的条款界定了公司记录、股东查阅权、查阅范围和法院命令查阅的程序。[x]商业公司法修订版赋予任何股东有权以书面请求的形式在恰当的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检查公司账簿和记录。[xi]所谓正当目的是指与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xii]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要求,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公司提供所需账簿和记录的命令。[xiii]如果法院命令提供,公司必须证明其拒绝出于善意,或者必须支付股东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制定法是补充了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而不是替代。[xiv]
 
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
 
特拉华州是美国公司司法制度的佼佼者。其公司法典为全美国律师提供复杂法律服务所采用。特拉华州基层法院判决了美国大部分重要的公司法案例,无论是敌意兼并案件还是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特拉华州公司司法制度因此广为其他州的法院所效仿。然而,在20世纪之交,是新泽西州,不是特拉华州,主导了公司执照市场 。出于竞争,特拉华州于1899年基本一字不差地拷贝了新泽西州1896年修正法。其中包括新泽西州法典的法定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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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7年前的特拉华州股东查阅权
 
1899年3月10日,特拉华州立法通过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第17节 ,现代特拉华州立法的前身。该法包括以下一条规范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分户账簿或者说股东名册的条文: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持股数量的股东分户账簿的原始本或者复制本应当始终在该州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于通常营业时间向股东开放查阅。上述股东分户账簿原始本或者复印本可以作为该州所有法院的证据。[xv]
 
尽管规范股东查阅权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有关条文在接下来的50年期间数次修改 ,但是该条文的语言基本保持不变一直到1967年法典的修订 。
 
在1967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修订前,特拉华州高等法院(不是基层法院)通过书面训令执行股东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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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1967年前的书面训令程序的做法要求股东,谓起诉人,陈述支持寻求救济的合法权利的事实。作为答辩,被告必须展示自己已经遵守了令状中的命令或者另外展示股东没有权利寻求救济来拒绝所诉主张。如果这些答辩不明确、不完整、不充分,则诉称主张得到支持,法院发书面训令以行使股东的查阅权。[xvi]
 
特拉华州法院通过解释制定法确立股东名册查阅权的无条件性。
 
在制定法下,股东诉请书面训令仅需在诉状中表明:(1)被告是公司;(2)起诉人是登记股东;(3)有过合适的查阅请求但被拒绝;(4)公司不履行法定的可通过该程序执行的义务。[xvii]
 
因此,根据第220节的前1967年版,通过诉请实现股东名册查阅权,股东不必在诉状中表明为判例法所要求的正当目的。公司有证明股东目的不当、非法或者恶意举证责任,如果公司准备阻止法院签发股东名册查阅权的书面训令。[xviii]所以,获得股东名册的诉讼中股东的法定举证责任没有判例法来得严格。
 
根据前1967年特拉华州的法律,股东享有具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上向特拉华州公司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当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被拒绝时,股东申请州高级法院发出书面训令。[xix]根据前1967年特拉华州法律,起诉申请书面训令强制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股东必须提出一个具体和正当的查阅目的 。[xx] “正当目的不得是一个笼统的正当性陈述,必须是显现其正当性的具体事实。”股东声称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且不违背公司的利益,股东有举证的目的。因此,股东通过书面训令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不是绝对的,而仅仅是有条件的权利,这取决于具体案例的事实。[xxi]
 
根据前1967年特拉华州法律,基层法院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争议的文件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并且对于起诉方的主张具有实质价值,基层法院有权在庭审中依据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命令查阅。[xxii]作为务实的做法,这就意味着不与其他未决公司纠纷并行的查阅权案例,必须要提交州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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