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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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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6 10:27:21

  [摘 要] 环境税的设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它们为判断税收因素或措施是否合理提供标准和准则。环境税设立首先应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这由环境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其次,应坚持公平、效率的原则,这里应特别关注在环境保护上的公平效率;最后,要坚持适度从紧原则,这是由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所决定的。
  [关键词] 环境税;原则;价值
  
  国外实践证明,在诸多环境保护的措施中,环境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展开了研究,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应该坚持“理念-原则-制度”的关联研究。理念是稳定地体现时代价值的意识、观念、精神;而原则一般被视为一定的标准和准则 ,它上承理念 ,往下则形成制度构建或行为模式选择的方针和指引。由此可看出,在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之初,环境税的设立原则是应被关注的重要问题,它是环境税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税制度设计时应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对立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作为法律,环境税自然要体现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但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税的核心价值应是环境正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实际的国情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生态保护原则
  生态保护原则意指环境税法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立法原则。环境税法应符合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持续性、协调性、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等,体现环境时代对税法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即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生态学基本原理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们制定环境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关环境税的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约束、引导人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在环境税设计上体现生态保护原则,就是要赋予税收以生态保护的功能,使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的属性,在判断税种与税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为标准。以我国资源税来说,其实质上应是一种有关环境资源的税收,应当具有环境保护的功能,而目前资源税还仅仅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我国资源税对低污染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税负要高于环境污染严重的能源的税负。这样的税制设计必然会形成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这种税制设计在环境问题尚不突出,以发展速度为主要目标的经济起步阶段也许具有合理性 ,但在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威胁人类生存的今天,对现存税制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我国现存税制中的环境税税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覆盖面积上,相对于较为严重、急迫的环境保护问题是远远不足的,因此 ,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使更多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属性,是我国税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
  环境税的设立不仅要实现生态保护的功能,而且要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当环境税与其他利益或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应把环境税生态保护功能的实现放在首位。如环境税的设立首先会与经济发展形成冲突,因为,环境税的设立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暂时会对经济发展速度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考虑到经济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短时的经济发展速度上的牺牲仍然是理性的选择。目前,我国属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这无疑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改善国民的生活,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也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更加严峻。考虑到将来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成本 ,也许我们要为此付出更加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很多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很难获得恢复。因此,过多牺牲环境而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即使不考虑生态的利益,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不经济的。
  
  二、公平原则
  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人类社会上就是同样的人同等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等对待,反映到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三个层次上实现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不适用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应当立足于对人类和自然的公平保护。环境税设计时应坚持,当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冲突时,若二者不相容,则禁止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可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兼容时 ,即使行为会威胁到自然环境也可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此时环境税的设计应使人类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当人类的基本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冲突时,环境税的设计在于使人类公平地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费用,并对自然进行恢复与重构,以补救自然所受的损失。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就是要处理好当代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为后代人保留必需的生存环境的关系。在环境资源保留原则的框架下,针对具体的情况,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环境风险的预防和资源再生能力的保持。环境税的设计不是禁止当代人使用环境资源,也不是鼓励当代人只要付税就可以无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环境税的征收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把环境资源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这个水平略超过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加上环境税对环境资源的治理保护作用,将与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的水平保持平衡。这样使环境资源的状态基本保持现状,让后人享有同样的环境利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当代人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涉及到环境使用者与非环境使用者的关系与环境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环境税的设计要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支付所应支付的费用,使所有环境资源使用者公平合理地支付费用。科学合理地设计税收制度是实现当代人公平的关键问题。环境税的设计应该使所有排污者都要依据实际成本或预期的排放量多少或排放浓度的大小来缴纳税款,没有排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必纳税。但是,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是污染物的排放,而不同行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治理费用都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按照是否达标排放来确定税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在公平原则下设计环境税收模式,应该彻底改变达标排放的要求,按照对环境容量的实际利用程度 ,确定税率。这并非取消环境质量标准,也不是放弃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而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恰恰是制定税率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税收杠杆维护理想的环境质量 。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次重大改革。由于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差异较大,可以预见新准则实施后将对企业所得税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影响最明显也最直接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以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放弃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利润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
  
  原有关所得税处理的相关文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税基础不同
  旧制度从收入费用观出发,强调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从发生额和利润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观出发,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从余额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并将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当期全部确认。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主要指递延法),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将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税暂时性差异,并根据所存在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所存在的可抵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对本期亏损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对于可结转后期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种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的当期确认法。
  
  (四)减值确认与计量不同
  旧制度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未做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在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几个特殊概念的解析
  
  (一)计税基础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计税基础是一个按税法规定可在将来计入成本或费用中抵扣的资产或负债的数额,正确理解计税基础的含义对于掌握新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即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该资产允许计入成本费用抵扣的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形成的折旧或摊销额
  例1:2006年12月企业购入一台价格为80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0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8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6000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80000-8000=72000元,计税基础为80000-16000=64000元。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企业预提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此类费用实际支付后才能抵扣应税所得,该预提费用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计税基础=100-100=0万元
  
  (二)暂时性差异
  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为了确定暂时性差异,并最终确定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
  例2:企业购入一批存货,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期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40=60万元,在未来销售这批存货时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存货成本金额为100万元,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暂时性差异为100-60=40万元
  例3:某房地产公司预收商品房销售款500万元,税法规定,首先按20%的利润率计算预缴额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未来期间不征税的金额为500×20%=100万元,计税基础=500-1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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