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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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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13 16:19:02

      ; “动”是注定的,问题仅在于主动还是被动、同时要避免盲动――中国的金融监管建构,正置身于这种抉择的前夜。 

  2003年,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 。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形势及市场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时尚”的分类监管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 ,“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 ;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 ,由银监会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地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 

  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 ,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管制的放松,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投资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交叉融合的现象,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当前,尽管综合经营已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完善风险的内外部控制体系及监控体系,才能使投行业务取得显著进展。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 ,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 。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代理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有限公司 ,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价值 。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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