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例五】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此例中:①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②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③王某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钟某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可以!
【例六】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到楼下受伤。此例中:王某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七】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此例中: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自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并不绕道,经常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此例中:①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致害,因而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②可以减责的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特指挑动动物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阅读(476)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