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74458
  • 博文数量: 254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4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6-08-26 18:31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254)

文章存档

2015年(39)

2014年(133)

2013年(82)

我的朋友

分类: PERL

2014-05-26 11:17:40

《若干规定》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3)有要求查阅、更正、补充、宣读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4)享有获得司法保护权。

证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接受法官和当事人质询的义务;(4)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四)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陈述的方式多数是口头形式,特殊情形下可以是书面和动作表述。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

第一,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

第二,证人证言的直观性。

第三,证人证言的主客观统一性。

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当事人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叙述和承认。当事人是系争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对法律关系的存在状况和争议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法院查明案情,认定事实,正确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自己主动叙述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的承认分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上称为认诺)和案件事实的承认(国外也称作自认)。对案件事实的承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又分为诉讼中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诉讼中的承认是指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诉讼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以外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对诉讼中的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若干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阅读(396) | 评论(0) | 转发(0) |
0

上一篇:⑵限制权利能力

下一篇:可以缺席判决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