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什么加班费只保护两年?
加班费只保护两年是基于诉讼时效导致的胜诉权消灭还是基于证据规则因当事人不能举证导致的举证不利后果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尽相同广东高院北京高院认为是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则不予保护而浙江高院武汉中院则认为是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以上的加班费消灭了胜诉权
张绍明律师认为:加班费保护两年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而不是因时效导致的胜诉权消灭武汉中院和浙江高院的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年时效保护的是一般民事权利且时效起始日依照《劳动法》及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时效方面规定劳动报酬保护两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和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两年内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其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此项义务仅为用人单位保留工资条两年的义务也就是说是加班费支付举证义务但加班费支付的前提是存在加班事实加班事实由谁举证?各地法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试行第三十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中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两者的规定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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