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般來說集體合同的內容比相關法律規定更具體更專業但是比單個勞動合同更原則更具有般性單個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參照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來約定更有利於自己的條款例如集體合同關於保險福利的規定主要包括有關職工養老待業工傷醫療死亡的待遇和職工住房生活供應保健文化教育娛樂設施等項內容的約定由於勞動法實施後我國的勞動保險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因此集體合同對於勞動保險的約定主要在於說明除國家基本社會保險外企業將為職工建立哪些補充保險和舉辦哪些職工福利
另外除了本條點明的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以外具體還有哪些事項呢?依據由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集體合同的訂立
關於集體合同的訂立本條只做了幾項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平等協商原則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企業之間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雙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本著合作的態度討論和解決問題任何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壓制或者威脅對方規定了民主參與原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這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條中的規定在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這樣才能更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更有利於推進企業和職工雙方積極履行集體合同規定了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訂立集體合同是種法律行為訂立集體合同的主體內容程式以至於格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主體方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集體合同的方當事人必須是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另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方面本法還規定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也就是說職工代表的推舉需要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不能隨便某群體的勞動者就推舉出幾個職工代表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職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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