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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4-05-17 10:28:10

    李女士今年57岁,1988年她与张先生结婚,不久后儿子张峰出生。 1990年,李女士单位在中华路分给她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2006年购买产权后,产权证上的名字是李女士。
  
    去年5月份,张峰结婚,由于其在高新区工作,李女士夫妻打算在附近帮儿子买一套房子。担心将来儿子、儿媳一旦离婚,自己出资的房子被儿媳妇分走一半,于是决定以李女士和儿子的名义共同购买。                                 
 
    由于李女士已经有一套住房,依照政策,相当于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夫妻俩经过商量,决定"假离婚",老房子归张先生所有,新房用李女士和儿子的名共同购买,这样就可以顺利按照首套住房购买,可以享受三成首付,七折利率的优惠。于是李女士夫妻俩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中华路的住房归张先生所有。
  
    再次复婚后老伴变心,老太或将无家可归
  
    随后,李女士以自己和儿子的名字在高新园区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公寓房,并用儿子的公积金贷款20万,剩余的35万元从银行贷款。房子给儿子、儿媳住,公积金贷款由儿子还,商业贷款由李女士和张先生偿还。
  
    去年11月份,李女士与张先生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二人仍住在中华路的房子里,相安无事。
  
    今年5月8日,李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是张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让她下周一到法院来取传票。李女士感到很意外,认为是诈骗电话,便把电话挂了。晚上回家,她跟往常一样做好饭,等张先生下班后一起吃饭。
  
    晚上吃饭时,李女士对老伴说:“法院来电话了,说你起诉我,要跟我离婚,我一听就是诈骗电话。”没想到张先生说,不是诈骗电话,自己确实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先生告诉李女士,自己咨询律师了,两人去年5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现在的房子归张先生所有,尽管二人去年11月份复婚,但房子属于张先生的“复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这套房子不在财产分割之列。另外,高新区那套房子,因为房证上有李女士和儿子的名,自己享有李女士所占份额的一半的权利。
  
    李女士一听,差点气背过气。明明是为了儿子买房才办理的"假离婚",房子买完后又立即复婚,怎么房子就成张先生一个人的了?再说,新买的房子已经成了儿子的新房,自己怎么好意思去住呢?"没想到防来防去,竟然搞得自己无家可归了。 "李女士无奈地说。
 
    律师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尽管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对"假离婚"有共识,但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依法有效的,中华路的房子已经归张先生所有,之后即使再复婚,也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李女士与张先生复婚后再次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此可见,夫妻在办理协议离婚时,一定要慎重,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就在婚姻登记处存档,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王金海表示,从表面上看,市民通过“假离婚”确实获得了一定好处,但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不少人就因为"假离婚"最终变成了真离婚。 “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王金海提醒,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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