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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12-10-25 13:04:09

2007年,“80后”女子丽影认识了北京人阿伟,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开始谈婚论嫁。2008年1月31日,两人看上了浦东御桥路的一处房屋,就共同作为买受方与任先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3.8万元。

2008年3月6日,任先生出具一份收条,“合计收到丽影房屋首付款33.8万元整”;另由丽影作为借款人借个人住房商业性dai款4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dai款30万元。为买房,丽影还支付了佣金、契税、评估费、杂费等近3万元。           半个月后,他们拿到了房产证,房屋登记为阿伟、丽影共有。然而,2010年下半年,两人恋情陡生波折,直至分道扬镳。去年初,阿伟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原审认为,两人恋爱关系终止,意味着双方已丧失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从转账情况看,阿伟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实际支付17.5万元。     由于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根据房屋现状及还贷情况等,以丽影获得房屋、支付阿伟折价款为宜。至于折价款数额,法院酌定为57.2万元(房价的三成)。判决后,丽影不服上诉。

面对前男友阿伟的分割请求,成为被告的丽影毫不相让:“房子是我买的,跟他没关系!”即使阿伟拿出了银行转账明细为证,丽影也认为那是他归还自己的借款,而不是购房出资。

市一中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借款、还款关系,由于丽影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阿伟的实际出资额为17.5万元。由于双方同意房屋归丽影所有,那么阿伟应分得的房屋折价款,应按他的实际出资比例计算。鉴于买房时系毛坯房,阿伟并未在装修时出资,所以在计算折价款时应扣除装修价值4.4万元。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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