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重庆万州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所谓赔偿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只能要求罪犯个人竭尽所能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本谈不上完全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因犯罪者经济能力有限而得不完全赔偿。有些刑事案件,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被害人常因巨额医疗费,致残丧失生活能力,被害人生前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老人与孩子失去生活来源等情况而陷入生活困境。而犯罪人却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得不到赔偿。还有一些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杀人者已偿命,犯罪人家属不愿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与补偿。重庆万州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也选择知难而退,不再提起附带要求其赔偿的民事诉讼。鉴于种种因素,在刑事案件中,能得到完全赔偿的被害人,寥寥无几。虽然,我国法学界在不断讨论探索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但终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济非常困难,得到的救济金的金额也少得可怜,根本解决不了生活困难问题。重庆万州律师分析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仍然应该顺应世界人权、人道主义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由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实际上的损失,使被害人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完全补偿,更好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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