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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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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B2/Informix

2012-08-13 09:52:03

     在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进行规范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目的与方法上的偏好,偏重利益调整还是偏重技术完善,便是较为突出的目的与方法上的偏好选择。昆山律师说所谓“偏重利益调整”,是指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把该司法解释适用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作为主要目的,并为此目的建构相应的利益调整机制。

  当然,昆山律师分析在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进行适用范围内的利益调整和法律文本的技术完善,两者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利益调整总是要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实现,法律文本在技术上的完善也总是要引起利益调整机制本身的调整。或者说,司法解释在对适用对象之间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时,可以同时对作为司法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进行技术完善;司法解释在对法律文本进行技术完善时,也可以同时对法律适用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认为司法审判实践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是法院根据立法调整现实中发生的具体利益纠纷,使其符合立法所确定的利益关系模型。如果法律本意极为明晰,法官
恩施律师认为严格限制说有利于保障罪责刑相适应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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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ipart.cn/blog/blog_new_diary_viewmore.php?u=27487442&d=8
自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调整进入诉讼程序中的利益纠纷。但是,法律本意并不总是清晰无疑而不存在解释空间,而且案件事实本身也并不总是严丝合缝地符合立法时的情形假定,因此,法官有必要在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自主地调整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在立法确定的利益格局框架下反复进行的。
  同样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调整利益关系,但昆山律师分析在个案中的利益调整和在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调整,在形成机制和实际效果上是大为不同的:(1)个案中的利益调整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具体个别的调整。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调整是在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对从类案或类事中抽象出来的利益关系进行一般性的调整。(2)个案中的利益调整弹性较大,在类似的案件中,不同法官调整利益关系的价值取向、方法选择有所不同,利益调整的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体现了法律文本内容转化为现实秩序过程中的实施弹性。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调整弹性较小,因为司法解释是对类案或类事设定统一的利益调整规则,法官适用司法解释的自由裁量余地缩小,从而缩减了法律文本内容转化为现实秩序过程中的实施弹性幅度。(3)个案中的利益调整对立法调整形成的利益格局影响较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个案的审理结果即使有示范效应,对社会利益格局的影响仍是微弱的间接的。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调整则对立法调整形成的利益格局影响较大,司法解释具有一般性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的适用机制可以实现对社会领域某个方面利益格局的整体调整。(4)个案中的利益调整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已然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调整则具有预先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是对社会领域某个方面利益关系的应然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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