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11月21日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修訂的,20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現實發生了許多變化,修改和調整理所當然。
《征求意見稿》有多處變化,主要有:第一,女職工產假增加8天,由90天增至98天(《征求意見稿》第七條)。14周產假是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修訂)》(第183號公約)約定的,於2000年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第88屆年會通過。提高產假標准使中國與世界接軌。中國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所要求的90天產假曾經高於當時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第103號公約)12周的標准。
第二,保護范圍擴大到“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女職工”。《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女職工”。
第三,增加了兩年一次的體檢。《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四,用人單位建立女工保護設施由“強制”改為“自願”,並且保護設施中已經不含“托兒所和幼兒園”。《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不再要求用人單位“逐步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一條),改成了口氣緩和的“鼓勵”。
以上條例讓用人單位和女工的責任和權利互有增減。前三項變化對女工勞動保護力度加強,第四項減輕了企業的責任和負擔,減少了女工福利。
加強女工勞動保護有利有弊。一方面提高了女工福利,另一方面由於增加了雇用女工的勞動成本,會使用人單位減少對女工的招用,女性就業會更加困難。
因為女工勞動保護還是實行“雇主責任制”,即雇用女工的單位對所雇女工成本負責。用人單位在權衡男女雇員性價比之后往往會擇男而用,或者降低女工薪酬。當年我國生育保險從“雇主責任制”改變為“生育社會保險”,統籌區內全部用人單位共同分擔生育保險費用,緩解了女工較多企業的顧慮,促進了女性就業。國家是否也應該考慮對“孕期女工保護”和“哺乳期女工保護”所發生的女工勞動保護費用實行“社會統籌”,或者將之納入生育保險基金,使提高女工勞動保護不再成為女性就業的障礙。但“痛经假”却不纳入女工劳保,
“入園難入園貴”政府有責。“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性勞動保護設施,不再要求用人單位建立托兒所和幼兒園,這是順應了政企分開后的社會現實。其實,企業在脫離政府懷抱獨立走向市場之際早已紛紛自動卸下了自辦托兒所幼兒園的包袱,而將之轉嫁於育兒家庭,入園難入園貴幾乎成為社會問題至今沒有消解。當初政企合一,企業自辦幼兒園托兒所實際上化的是國家的錢,代政府承擔社會責任,企業退辦托兒所和幼兒園后政府理應接手,個人也可以分擔一部分費用。政府已經看到了這一點,溫家寶總理2011年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表示:“要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抓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希望溫總理的講話產生實際效果。
女工勞動保護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女工的利益,但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它不但會影響就業女工的利益,也會影響擇業女性的利益和育兒家庭的利益。隻有“增保護不減就業、減設施不減福利”,全方位考慮《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的利弊並輔之以其他配套政策,才能滿足該條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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