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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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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WINDOWS

2012-04-01 17:17:24

小刘毕业于某重点医科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某医院做外科医生,小刘在2011年3月4日那天去看望朋友,不料在去往朋友家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刘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4.3%,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左上肢的伤残给原告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但严格限制了原告日后的生活,更对其今后的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本案例中,小刘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主张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被法院采信?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不仅给其带来的是金钱上的损失,给其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远远超出能用金钱衡量的范围。正如画家失去了手指、舞蹈演员失去了腿就失去了一切一样,外科医生失去了进行手术的部分能力,对其是致命的打击。及于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又不能忽视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诉权。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残疾、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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