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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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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BSD

2012-03-28 15:02:01

接受委托后我带着助理一次性法律援助37件,为这37名职工收集有关证据。经研究分析认为: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这些职工为某火力发电公司提供了劳动,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接受公司依法管理,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某火力发电公司应为他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我以代理人的身份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5月26日,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火力发电公司应为申请人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某火力发电公司逾期未起诉,龙岩律师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使这些职工退休后可获利益2000多万元。当37名职工拿到各自的仲裁裁决书时,激动的心情言溢于表,激动地说:“感谢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无偿帮助,上访不如找律师,法律才是保护神!”并派出代表到龙岩市金磊律师事务所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向志愿者赠送“捍卫正义,维持公平”的锦旗。由于某火力发电公司坚持认为这37名职工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改制前原股东应给予缴纳的问题,其公司不承担为这37名职工补缴责任,行政上访无果。而提起诉讼,若请律师代为仲裁、诉讼,按每人每起案件三至伍仟元计算近20万的律师费,这37名职工根本无力支付律师费,而陷入困境。虑及这些现实困难,龙岩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我无偿为这37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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