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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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1 10:23:44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联合发文,对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采用取消、降低和进步三种方式进行调整,其中煤炭、自然气等部分资源类商品出口取消退税,钢材、纺织品等部分商品退税率降低,IT、生物医药等部分高科技产品退税率进步。毋庸置疑,此次国家政策调整使得很多出口企业的利润受到进一步挤压,出口压力增大,并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编者注:2007年6月1日起国家对142种“两高一资”商品加征出口关税)。 一、出口退税结构改革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 与前几年的调整不同的是,此次新政策主要是对于“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的全面调整,目的是限制这些产品出口。轻工、纺织、冶金、钢铁等多个行业正好属于“两高一资”的范畴。根据通知,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家具、个别木材制品、塑料等由13%降至11%;煤炭、自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部分木材低级制品、软木制品等则采取全部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除了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外,新政策同时也加大了支持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力度,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进步到17%。此次调低或取消“两高一资”的出口退税,增加高科技产品的退税率,对企业优化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步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着?
增长,减缓贸易顺差过大带来的矛盾,但从调整内容来看,本次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出口结构升级,但对于降低贸易顺差的效果有限。从短期来看,本次出口退税调整将会对生产低附加值产品和通过低价竞争出口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没有设置过渡期,此次调整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抢关”出口、虚假合同等现象,从而使出口有小幅下降,有利于减缓贸易顺差增速。但从中长期看,我国出口仍将保持强劲增长势头,贸易顺差难以大幅下降,原因如下: 一是本次调整属结构性调整,很难抑制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机械和装备产品出口占比不断进步,比重已从2000年的33.1%进步到2006年的47.1%;原材料和消费品出口占比不断下降,前者从2000年的5%下降到2006年的2.7%,后者从2000年的39.9%下降到2006年的27.3%。此次调整是有保有压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出口占比较低的“两高一资”产品和低附加值消费品的出口退税率,另一方面保持了高科技产品、农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治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使得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治理制度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以至于出现出口退税治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由于征、退税环节的税收治理分属征税治理部分与退税治理部分,使得企业既要到征税部分办理免、抵手续,又要到退税部分办理退税手续,手续繁杂,降低了退税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这使得我国出口货物的免、低、退税治理制度与意大利等国相比复杂的多。 出口退税治理手段相对落后、效率不高。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治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分的横向联网。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治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分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治理、银行等部分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分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公道,不仅加重了中心财政的负担,而且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出口退税治理的积极性。在德国的出口退税体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负担,调动了中心与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在我国,根占有关规定:增值税增加额部分,中心实得52.5%,地方实际得到47.5%。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中心税种,同时由中心政府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推行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地方财政从净出口中获益,中心财政从净出口中受损,相当于中心政府自动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近年来,随着海外市场竞争加剧,扩大外贸出口难度加强,为促进企业出口,国家不得不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采取保持一定的退税速度的办法,这更加剧了中心财政的压力。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没有退税负担,所以缺乏加强出口退税治理的主动性,因此出口退税的地方监控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