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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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9 09:51:11
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框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细葱税收制度及治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网上贸易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奔腾,它有很多细葱税收体制无法适应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创造了条件。现就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题目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叫,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进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进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定,使收进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假如片面夸大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进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治理的一个关键性题目。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题目:(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确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题目,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条件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细葱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回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答应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进,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