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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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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7 09:54:07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当前一些地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存在的题目,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国库支付制度,更好地推动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经过实践检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监管,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各种***现象的滋生,这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在国库支付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题目,我们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认真对待、加以解决,以更好地推动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使财政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一、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题目 (一)部分既得利益与国库同一支付产生矛盾,个别单位领导对改革不够重视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以来,尽大多数预算单位都能够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但仍有个别预算单位的领导由于改革后专款必须专用,预算单位的资金在运用上的随意性受到限制,一些部分的既得局部利益受损,对国库支付产生抵触情绪,对本单位财务治理工作放松。 (二)部分预算单位的财务职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国库支付制度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使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按规定单位财务职员应能够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当性负审核和监视的责任,而相当一部分预算单位的财务经办职员不懂财务工作,有的连最最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科目都不懂,难以担当财务经办人之任,给国库支付中心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国库支付中心的监视职能尚未发挥到位 国库支付中心对超标准的开支及不符合《现金治理条例》的提现缺乏必要的监视。国库集中支付更侧重于把监视寓于服务之中,不但要服务,而且还要监视,应该为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部分预算的有效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否则,起不到改革应有的作用。目前,国库支付中心的受理审核职员集中精力服务于预算单位,尽力节约单位经办职员办理业务的时间。由于办理业务时不让预算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受理审核职员不能对其所填支付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能更好地发挥深层次的监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改革的预期目的。一些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超标的离谱,有的单位把授权额度甚至全部提现,这加大了现金违规的可能性。 (四)国库集中支付中直接支付量占总支付量的比重偏低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规定:财政资金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其中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心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以及各类转移性支出,都要直接支付到供给商或用款

收进的行政、事业费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及其扩张速度,只能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模适度和不断发展为条件。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节约、有效地使用国有资产,并尽可能地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节约意识和经营核算意识。 (四)占用、使用的无偿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配置在非生产领域,在使用的目的上具有广泛的服务性,因此,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占用、使用过程中的重点是保证实在物形态的完好无损,以满足顺利、有效地开展行政事业工作的需要。这一点不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要求,经营性国有资产不仅要保值,而且必须不断增值。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缺失的表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不像企业单位的治理,有一整套的会计、实物治理制度,也不像企业一样资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直接相连。到目前为止,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和立法,所以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缺失,具体表现为: (一)违反财务制度规定,随意增加 开支 由于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不审查,所以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增加开支,不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账。如,2003年,进行国有资产年审时,发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提职工福利基金。 (二)治理混乱,处置随意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资产不经审批,自行处置、擅自转让、高评低卖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败坏了党风建设。 (三)重购买、轻治理 对实物资产治理缺乏严格的验收审批、使用和保管制度,责任不

由于投资和占用的无偿性,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盲目攀比。同时,各级财政部分在安排支出时,也没有将资金拨付与单位拥有资产挂钩。特别是在安排修缮费和基建支出时,没有参考人均资产比率,导致部分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一部分资产闲置浪费,利用率低,损耗严重。 (五)国有资产治理制度不够完善 国家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执法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有效的监视无从谈起。同时,尽管原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先后制定了部分法规制度,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治理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对这部分资产治理手段落后,下列现象较为普遍: 1.随着单位领导和财务职员的变动,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损失严重;2.一些单位不经批准,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3.一部分国有资产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职工长期无偿占用,不能回收。少数干部离退休后,不按规定交回为其配备的办公用具,据为己有;4.借工作调动或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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