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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15:17:31
那么,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是否有什么新的变化?
《反洗钱法》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方面使用了一些新概念,体现了反洗钱工作的一些新的理念。比如,在法律中首次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就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不仅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需要根据交易的需要了解你的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意义是什么?这种要求是否过于苛刻?
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
其中,了解你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处于基础地位。
可疑交易的判断往往不能简单地从交易过程、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出,而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客户身份及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后做出合理判断。如果在客户身份识别中,仅仅是核对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将无从识别可疑交易,更谈不上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由此影响预防措施甚至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有效性。
其实早在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就已经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等。《反洗钱法》中的规定较之更为严格,例如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时,如果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金融机构还需要识别受益人的身份。
如果客户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证劵公司向期货经纪公司引荐了客户,银行将信用卡发卡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客户通过一家金融机构购买了另一家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客户通过律师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等情况,后者可能无法直接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义务,此时该怎么操作?
这个时候,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识别了解你的客户身份,但是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没有采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应该由金融机构承担这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