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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 22:30:26
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 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
面对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 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将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意见》对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 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 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