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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 17:16:0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日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
草案在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草案还对性骚扰的形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行性骚扰的行为。
近年来,“性骚扰”案例不断激增,“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公共场合讲黄色段子,用手机发送不堪入目的信息时有发生;公交车上、地铁内、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里,也曾发生过性骚扰事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袁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后,此次草案中在性骚扰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和细化,扩大了性骚扰行为的禁止范围,加大了对女性人身权利保护的力度。
二00五年十二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袁芳表示,而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