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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11]426号

来源: 2016-06-22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11]42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总署在征求了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报数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已经验收通过的基础和监管设施,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验收结果。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要尽快予以更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基础设施标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中心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中心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中心与非中心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中心与非中心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中心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小低于2.5.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会属网状、会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   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直径不小于0.07
②金属网高2.2.宽1.5.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或高为0.3的金属网。
2.   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
3.   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 铁丝网:高2,长3,可以拆卸。
2.      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 2米。
三、进出中心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中心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中心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中心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中心货车通道、出中心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进出中心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卡口硬件应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
为方便中心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心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心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三)验货场地:中心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等。
(四)监管仓库:中心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五)巡逻通道:中心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
(六)监控系统:沿中心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半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应当在地磅侧下方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海关对车辆底部进行监控。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中心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统一配置。具体配置规模,由中心所在地海关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海关总署审批确定。
(七)中心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
四、海关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
(二)办公用房:中心主管部门应向中心所在地海关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中心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中心主管部门应为中心所在地海关提供可开展海关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对中心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中心主管部门应向中心所在地海关提休息用房。
五、海关监管配套设施
中心主管部门应向中心所在地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不得设置其他监管设施及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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