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官审美论里,美没有能够找到比提供生理性享乐更多的价值涵义,因此当它和欲原罪意识发生关系时,它也就成了欲原罪的实例之一,而审美的动机则有了先天不洁的性质,显得原始而低级。
在这儿,我们看到了情、欲之分给美造成的极大的困惑。本来,并没有什么情善欲恶的区别。但是,二者在存在形态和方式上却有很大差异。情是人所特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其内涵基本上是心理方面的,因此社会化程度很高,并常具有观念性意义。而情的交流与表达方式,一般也就借助于和听觉手段来做到。
转的资料中显示,欲因为被界定为是以生理需求为基础的一种本能,因此在现象上往往带有非社会化的原始性。在表现形态上显示出一种天性使然的生理压力,诉诸意志,要求通过感官实践来缓解和释放这种压力,而这必须提供实际的生理性满足才能做到。很明显,这本不是审美的问题,但先秦审美观中的味觉起点以及由此引申到各个感觉器官的审美生理体验性质,使得美与欲结下了不解之缘。
当然,即便如此,美也不一定就必定蒙辱。因为情与欲之间原本就是有联系有过渡的,美可以成为由欲向情升华的一种方式,一种表现。生理性的欲也可以因此而净化为具有社会性的精神内涵之一。但是在先秦五官审美观中,这种情况没有出现。一是因为这种观念只注意到了审美享乐中的生理性成分,使美一直胶着于欲之上,成为欲的外化和延伸;一则是因为欲被认定是人天性中性恶一面的具体体现,美及其审美行为也就脱不了生来有罪的干系了。
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们将情与欲看作是人之本性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情天生有向善之心,欲生来有为恶之意。而美非情之寄托却为欲之对象。这就使得审美行为虽然具有先天的合理性,但它即使在人的本能本性中所占的位置,也是处于低级层次的了。这种原罪性质与低级形态,使美及审美行为在先秦遭到了多方面的轻视与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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