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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13:43:04

超生处罚比刑事处罚更严厉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超生都不是犯罪(绝大多数国家也不存在“超生”这个概念),即使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中国,也没有哪一位官员敢说超生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国刑法也没有一条“超生罪”,但在某些方面,超生人员受到了比刑事犯罪分子更严厉的处罚!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其一,现在很多工作岗位都要求应聘人员要有“计划生育证”,而并不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是可以应聘这些工作的,但如果超生孩子的父母没有“计划生育证”,则没有资格应聘这些工作!

其二,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人格尊严,也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刑讯逼供、不能施加肉刑;但在计生部门面前,许多超生妇女是没有人格尊严的,她们被强制结扎(相当于变相肉刑)、非法关押(美其名曰“办班学习”),而各级法院一般不受理有关计生部门的违法案件。

其三,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变压器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会见律师;候审关押以及服刑期间,无需支付费用。但在一些地方,计划生育执法队随意抓捕关押计生对象及其家属,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计生受害者的待遇连犯罪嫌疑人都不如,不能会见律师,有的地方还收取几十元一天的看守费,伙食费还得自理。

其四,犯罪分子的胎儿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然而,超生孕妇的胎儿却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2007年7月出版的《财经》杂志总190期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的报道:河北省昌黎县农民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由于他们没有领到准生证,在金亚妮怀孕九个多月时,当地计生办把金亚妮强行带至昌黎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变压器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患上“继发不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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