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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13:14:33

对“共有产权房”热的冷思考 江苏淮安的“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8月创立以来,得到了托盘业界的热捧,被视为时下解决我国住房保障瓶颈,克服经济适用房模式诸多弊端创新之举,并有望被未来的《住房保障法》正式确认为住房保障的形式之一。

在住房保障问题上,笔者一直认为,应该不拘形式,大胆创新,给民众提供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而不是采取非此即彼的模式。正因为如此,对于备受诟病的经济适用房,笔者坚决反对“废除论”而坚持对制度本身进行完善,因为在很多地方房价高涨,廉租房奇缺的情况下,单靠廉租房解决不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就此而论,对于淮安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就探索的方向而言,笔者认为应该值得鼓励,并针对外界对这种制度本身的疑问能够予以完善,拓宽我国住房保障的供应类别。

但是,自2009年以来,全国房价的又一轮飞涨让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被外界热捧,认为共有产权房克服了传统经济适用房的诸多弊端,应该总结经验在全国予以推广。实事求是地说,作为一种借鉴英国的共有产权模式,刚刚试行不到三年,在淮安一地,也只是解决了500户左右的住房问题,暂时尚未看到已经有购买政府产权即“退出”的案例,连一个实验的周期都没有完成,负面效应如何,应该说,在政策的实验层面没有经历真正的考验,就如此大张旗鼓的宣传,并以这种模式取代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在全国推广,显然值得商榷。

正因为如此,对于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笔者曾经就其可能导致与民争利等撰文予以商榷。淮安共有产权房的实践者邵明先生在博客中就我的质疑亦进行了回应。笔者认为,世界上从来不存在完美的制度,任何一项有关人类福利的制度设计,必然存在一些弊端,这非常正常,质疑也好,赞扬也罢,都是推进制度完善的主要途径。如果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能禁得住外界的质疑,并被全国推广,惠泽民众,当然是一大幸事,但如果在缺乏完整实验周期的情况下,过分溢美,并将之视为政绩工程的浮躁之举,则无论对于民众还是中国的住房保障可能不是好事。基于此,笔者就淮安共有产权模式的不同看法,求教于邵明先生及诸位。

正如笔者前述,淮安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滥觞于英国的共有产权房制度,但在这国的特殊语境下,这种模式更多的是作为传统经济适用房的替代品提出的。按照淮安的模式,这种共有产权改划拨土地为出让土地,住房价格参照商品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商品房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说穿了,也就是变传统的经济适用房为商品房,将政府以前的优惠政策托盘内化为政府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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