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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13:51:11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5000

620

8%-12

8%-12

 

养老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0%

8%

2‰每天

医疗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9%+1%

2%+5

2‰每天

失业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

1%

2‰每天

工伤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

0

2‰每天

生育保险

被缴费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上年度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1%

0

2‰每天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单位职工总人数×1.7%-现有残疾人职工数)×
上年度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0

5‰每天

其它补充和说明:

1.  住房公积金

●     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内企业可根据单位条件和承受能力,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掌握。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的上限为5000元,下限为620元。

2.  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     苏州市区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资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状况,适当调减企业缴费比例。

●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纳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

3.  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     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4.  工伤保险

●     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各用人单位均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

●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  生育保险

●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责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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