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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14:00:54
這樣做的目的表面上是解決企業經營困難,穩定經濟,避免企業財務危機或企業大量倒閉,實際上希望獲得工商界對執政黨的有力支持,穩定執政權。其另一重要考慮是,這一措施雖會導致銀行呆賬的增加,但只要“金融重建基金”能夠在“立法院”通過,則將這些壞賬轉移給“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即可解決,風險降低,實際上就是讓全體人民為財團與銀行承擔風險,讓財團支持“政府”。
這一條款還涉及民進黨“政府”的權力濫用問題。對違反的銀行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處理,若是公營銀行,也許說得過去;若是民營銀行,這樣做等於是“政府”介入企業的經營,是“以政幹商”。這一條款協約也違背了“公平交易法”,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在民進黨的民粹主義統治下,在所謂的民主社會,這一規定竟然能大行其道,其背後就是龐大的政商關係與利益勾結。台灣媒體提出這樣的質問:“是誰縱容‘政府’與銀行公行製訂此種約款?查一查各大工商團體的理事長是誰,哪一位理事長的公司又是財務困難的企業,答案自然浮現。是誰指示或默許銀行公會這種聯合行為?財政部難辭其咎。因為從民國九十年五月到今年五月,‘財政部’先後五次備查、洽悉銀行公行的約款在案”。
從這一案例可以發現,工商團體與執政黨是如何在表面合情合理下實現政商勾結與利益交換的。可以說,民進黨執政以來,處理經濟問題的能力沒有多大提高,執政經驗也沒有增加多少,但經營政商關係的本領早已超越了國民黨,也許這是台灣金權政治與商業文化的宿命,誰執政似乎也走不出政商結盟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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