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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14:00:54

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製約機制
民進黨當局與工商團體合作,直接干預銀行經營活動,以不當手段維護經營不善的企業利益與穩定經濟,是典型的利益交換。最為典型的莫過於“銀行公會”所訂立的“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製約機制”。其中規定:第一,對於繳息正常的企業,借款本金到期後,或原貸款銀行擬縮減貸款額度、不給予續借或不給予延期,貸款企業可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召開債權債務會議,協商續借。第二,該會議若有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銀行出席,以及出席銀行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致遵守,繼續貸款。第三,銀行違反上述協商決議者,呈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處理。第四,金融機構承辦此類案件的人員,免除相關行政責任。這一條款實際上就是說,一個企業經營不善,甚至有倒閉的可能,只要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利息,銀行就無權主動收回債款,可能讓銀行大量貸款變為呆賬壞賬。同時這一規定也剝奪了銀行的經營自主權。銀行公會這項規定表面上是對所有企業的協助,但實際上只有大企業、大財團才能獲得如此的待遇與利益,因為中小企業不可能向多家銀行進行借貸,只有大企業才有此能力,才能獲得這一保護傘。

這樣做的目的表面上是解決企業經營困難,穩定經濟,避免企業財務危機或企業大量倒閉,實際上希望獲得工商界對執政黨的有力支持,穩定執政權。其另一重要考慮是,這一措施雖會導致銀行呆賬的增加,但只要“金融重建基金”能夠在“立法院”通過,則將這些壞賬轉移給“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即可解決,風險降低,實際上就是讓全體人民為財團與銀行承擔風險,讓財團支持“政府”。

這一條款還涉及民進黨“政府”的權力濫用問題。對違反的銀行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處理,若是公營銀行,也許說得過去;若是民營銀行,這樣做等於是“政府”介入企業的經營,是“以政幹商”。這一條款協約也違背了“公平交易法”,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在民進黨的民粹主義統治下,在所謂的民主社會,這一規定竟然能大行其道,其背後就是龐大的政商關係與利益勾結。台灣媒體提出這樣的質問:“是誰縱容‘政府’與銀行公行製訂此種約款?查一查各大工商團體的理事長是誰,哪一位理事長的公司又是財務困難的企業,答案自然浮現。是誰指示或默許銀行公會這種聯合行為?財政部難辭其咎。因為從民國九十年五月到今年五月,‘財政部’先後五次備查、洽悉銀行公行的約款在案”。

從這一案例可以發現,工商團體與執政黨是如何在表面合情合理下實現政商勾結與利益交換的。可以說,民進黨執政以來,處理經濟問題的能力沒有多大提高,執政經驗也沒有增加多少,但經營政商關係的本領早已超越了國民黨,也許這是台灣金權政治與商業文化的宿命,誰執政似乎也走不出政商結盟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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