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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7 22:07:36

    摘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科技成果管理进行了研究:日本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措施,齐全、完善、操作性强的科技立法体系,开放、透明、规 范化的科技评估工作,集中分层与多元分散相结合的科技奖励制度,以及数据库产业非常发达的信.息服务业,并从中得到一些对我国的启示,如扩大科研经费投 入,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完善科技立法体系,保障科技评估的开放性和透明性,鼓励扶持民间奖,加强数据库产业发展等。    
 
    关键词:日本科技成果 科技管理体制 科技立法 科技评估 科技奖励
 
    一、引言
 
    管 理好科技成果是保证人类共享知识财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个国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来进行科技成果的管理,以更好地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本文对 口本的科技成果管理做了概括性研究,主要包括日本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科技成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科技成果的信息服务、科技成果的评估以及科技成果奖励 等,并从中找出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的差距,得到一些对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的启示。

    二、日本的科技管理体制
 
    1995年,以《科学技术基本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开始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科学技术基本法》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根本保障和指钊,规定了日本科技政策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以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战略目标。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改革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对科技L_作的管理。撤销了日本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决策机构科学技术会议,并于1995年在内阁成立了综合科学技术会议。 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具有制定囚家科技发展战略,协调政府各省厅之间有关科技项目、关系的职责。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成立后,将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 省。改革后的科学技术管理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与文部科学省光后制定、出台并着力推进了一系列旨在实现“科学技术创造训对”战略的规划。
 
    (2) 建立健全培养“创造性”、“开创性”人才的制度环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日本政府将建立健全培养具有“创造性”、“开创性” 人才的制度提土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首先,日本政府对国立大学进行了改革,使其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要。其次,日本政府对 科研机构进行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协助政府部门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特殊法人”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再次,日本政府将企业研究者第一次纳入r政府研究 费的支持范围。最后,日本政府为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还出台了另一项引人注目的人才政策。
 
    (3)不断增加科技总 投人,并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1996~2000年日本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总投人经费为17万亿日元。2001年启动的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 中,科技经费总投入预定为24万亿日元。日本科技投人总量及其占GDP比例总体土都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日本科研经费已占GDP的3%以上。同时,日本也 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2001年明确提出在未来50年内培养出30个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目标。近年来,日本政府以此为日标,在基础科学研究经费、基 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点倾斜政策,如建立世界一流水平的战略研究基地,扩大竞争性科研经费预算等。
 
    三、日本科技成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日 本高度重视科技立法,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多达200多部,内容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科研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方面的法律,如《科学技术厅设置 法》、《科学技术厅组织令》、《航空宇宙技术研究所组织规则》、《海洋开发审议会令》等;科技法人团体的法令和规则,如《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日本原 子力研究所法》等;公益法人法,如《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的公益法人的设立与监督规则》等;关于科技发展的直接立法和相关法令,如《原子能基本法》、《核燃料 物质的使用规则》、《所得税法》等;还有促进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各种重大措施和政策的法令,如《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防止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引起的放 射线病法》等。下面就儿部比较重要的法律做一简介。
 
    1.《科学技术基本法》
 
    《科学技术基 本法》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为了促进科学与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日本成为科技大国,1995年11月15日日本国会通过并由政府颁布了支撑日 本社会研究与开发体系的根本大法—《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规定了日本在发展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基础研究,推进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强调国家与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协调和产学官的联合,强调了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对科学技术的资金投入。
    
    2.《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

    该法于1980年5月20日颁布,其目的是振兴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经营。

     3.《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

    该 法于1996年3)!31日颁布。这是为了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加强研究交流活动,促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的普及而颁布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成立科 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事业团作为日本的科技信息中枢机构促进研究交流活动和技术成果的普及作为大学、国力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开发和技术斡 旋等。

    4.《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
    
    1998年2月9日由文部省和通 产省联合向国会提交审议。其法律要点主要有:①通过该法促进大学以及国立研究机构将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以提高技术水平,活用研究成果,开拓新的产业;② 文部大臣和通产大臣为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必须制定必要的实施方针;③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对实施技术转移的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④为了使 民间事业者有效地掌握和使用特定研究成果,文部大臣和通产大臣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民间事业者学习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⑤在转移国立机构的技术成果时,文 部大臣应给予认可;⑥技术成果转移时,相关的专利费和手续费按特例处理。

    5.《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

    该法于1963年3月31日颁布,其目的是推进企业的结构改造,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和稳定经营,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步提高。
 
    四、日本的科技评估
 
    在 日本,科技评价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起初只是技术评价。60年代初,日本建认了比较完善的科技审议会制度,其科技审议机构可以认为是日本最初的科技评 估机构。进人80年代,决定在日本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下设技术评价分委员会。90年代后,相继颁布r一系列与科技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1995年日本政府 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7年8月,日本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估实施办法大纲指南》,提出了建命_开 放型研究评估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或撤销。另外,各个省厅根据该评价指南,根据本省厅的具体清况,也纷纷制定了本省厅的评价 指南,如《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开发指南》等。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4个层次:①综合性科技评估机 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估机构,如附属总理府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②专业性评估机构,往往附属各省厅,如文部科学省的学术审议会和评价 促进委员会;③企、少胜评估机构,如富上通;④各研究机构内部的评估机构。

    日本科技评估体系:①评估目的:根据研究开发对象 的特点确定技术评估的目的。②评估对象:项目评估时,评价对象主要是日标达成度;计划评估时,评估对象要包括研究开发的需求、研究开发的计划、目标实现的 可能性、研究开发资源的分配、研究开发进展情况、研究目标达成度、研究成果及扩散效果等。③评估时期:可分为事前评估(研究课题探索阶段和研究计划决策阶 段)、中间评估(课题实施阶段)及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通常可根据研究开发的特点选定合适的评价时期,并非所有课题都要进行全程评价。④评估者:是技术评 估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根据与议价对象的关系,又可分为内部评估者和外部议价者(包括专家和非专家)在进行技术评估时,可综合各类评估者进行评 估1997年,日本在发布的《国家研究开发评估实施办法大纲指南》评估的原则中明确规定了选择评估者的范围,即评估者应是精通该领域、具有足够的评估能 力、而且能够站在公正认场进行评估的人,原则L应选定合适的外部专家作为评估者。这一原则的公布,加强了评审过程的严格胜和公正性,由于有国外专家的参 与,对课题在本领域是否具有国际研究水平和独创性的评估,提高了客观性和权威胜,从而使评估结果更真实可信。⑤评估方法:有总体评估法、经济评估法、运筹 评估法和综合使用这些方法的复合评估法。
 
    五、日本的科技奖励
 
    日本科技奖励体制的特点体现 在既有集中分层,又有多元分散。以日本政府制订的《学术奖励审议会》和《发明奖励委员会条例》等为指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统一开展的奖励活动,由政府提 供奖金,构成了其奖励模式集中分层的一面;同时由民间团体和企业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奖励活动,形成了其奖励模式分散和多元化的一面。

    中 央政府的奖励活动主要由科技厅(现已与原文部省合并为文部科学省)负责实施,其主要表彰制度有:国家褒章制度、勋章、科学技术劳动表彰(表彰近期对科技 I-作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研究功绩者表彰(主要奖励青年)、利学技术振兴功绩者表彰(主要授予地方科技工作者)、原子能安全功劳者表彰、技术创新功劳 者表彰等。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奖项如下。
    
    (1)日本奖:用来奖励那些在世界各地科学和技术领域做出原创性贡献或杰 出贡献的人,或服务于人类和平与繁荣事业的人,获奖者没有国籍、职位、种族、性别的限制。研究领域包括所有的科学和技术项目,在这两个领域每个奖项奖金为 50万日元,获奖者可以是个人或者是项目小组颁奖典礼作常降重,东京的天皇、皇后、日本首相都参加颁奖仪式。

    (2)日本国际 生物学奖:为纪念在位60年的夭皇Showa和他在生物学领域做出的贡献,由生物国际奖委员会于1985年4月设亿该奖,侮年颁发一次,包括奖章和奖金 1000万日元获奖者没有国籍限制,包括日本国内和外籍两部分。奖金授予那些经过委员会评定之后确定在基础生物学发展领域贡献突出的人。颁奖典礼每年的秋 天在东京举行。受奖者及其配偶将被邀请参加授奖仪式,经费由委员会支出。
    
    (3)日本民间团体和企业的奖励活动亦十 分活跃,月_形式多样民间的奖励活动在日本二大奖励体系中占的比例最大。奖励的团体以发明协会、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新闻社及纪念会和各类学术团体为主民间 奖有很多在国内也享有崇高声誉一如日本学士院的学上奖和恩赐奖等。另外,全国发明表彰这一民间奖励同样在日本享有较高的声誉。其他民间奖还有:日本国际 奖,大河内奖,市村奖以及东洋人造丝科学技术奖等。日本的企业奖虽局限于企业内部,但企业在授予企业内部奖励的同时,也常为获奖者申请在国内享有较高荣誉 的各种民间奖和国家奖,比较知名的有日立公司的“社长技术奖”等。

    六、日本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政 府通过有选择刺激和扶持软件产业和数据库服务业来带动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日本政府把发展信息服务业的币点放在软件产业和数据库服务业上。日本的科技成 果信息,如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公告等,主要是由一些情报统计部门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向外界发布在日本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情报统计部门主要有十几个,如国立情报学 研究所、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情报提供服务中心、专利电子图书馆、专利流通数据库、专利情报数据库、技术情报数据库和研究成果展开综合数据库等这些情报部门主 要是作为成果推广的一个中介平台,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到联络的作用。日本多数情报统计和企业部门都建有自己的数据库以方便成果转化。根据日本数据库振兴中 心建立的数据库总览中记载,日本国内的数据库有1 143个,其中,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占31.5%,商业类占303%、一般类占30.1%,社会人 文科学占6.5%,其他占1 .6%
 
    七、小结与启示
 
    1.应扩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并注重科技创造和创新,以及人才培养
    
    日 本政府不断增加科技投人,说明其对科技发展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在利技投人方面略显不足。虽然近几年研发经费投人有所增加,但研发费用占GDP比重仍然 过低,如2005年研发费用占GDP比重为1.34%,同日本等发达囚家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的科技发展,必须扩大科技研究经费的总 投入,以促进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日本把科技创造、创新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日本在科技创造、创新上已初见成 效。我国在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引进、利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另一力面,必须在一些科技领域进行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转变日 本将人才的培养视为科技创新的关键,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培养“创造性、开拓性”人才的制度,为科技创新奠定了人才基础。目前,日本的科技人才在每 万人中所占的比例居发达国家之首我闪政府对人才建设十分重视,但在人才培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才相对数童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明显偏低,科技人才在行 业、区域分布存在结构性矛盾,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等我国应逐步形成科技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人才队伍的素质,改善 科技人才队伍的结构。

    2.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

    日本科技立法的特点:一是齐全和 完整;二是环环相扣,“制度”、“计划”与法律法规结合;砚是不轻易修改法律相比日本的科技立法体系,我国的科技立法则存在一此问题,主要有:①存在立法 空白,需予以填补例如,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②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 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少,需予以系统整理;③存在亿法错位、层次较低的情况;④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不便实施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实效。鉴于以下几点不 足,首先,我们应当抓紧专门的科技认法工作,尽快填补立法空白,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龙头的法律规范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法 律环境。其次,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立法质量。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有关科技立法应当广泛吸收科技专家参与。尤其是重大科技计划的制定及其配 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应当充分听取科技专家的意见,事前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加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再次,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对以往的有关立法 应当重新审查,做出修正。最后,应当注重科技认法的针对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以便解决问题、实施和检查监督。

    3.通过立法保障科技评估工作,并保障科技评估的开放性和透明性

    要 使科技评估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需要囚家在认法卜给予保障。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 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研究评价体制的建设。相比较,我国只是由科技部颁布了有关利技评估制度的部门法规用以规范科技部系统内的科技评估工作,这在法律的级别与 层次上都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需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完善立法、提高科技评估立法的层次,制定一部跨部门的法律,使科技评估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和经常化的道路。
    
    日本《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评价指南》明确规定了评估者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评估。 原则上要选择合适的外部专家,即由既不属于被评估机构,又不属于评估委托机构的第三方担任评估人员;如果接受评估的研究开发特殊,评估人员中可增加一些属 于评估委托机构或被评估机构的人员。对于社会关注的研究课题,评估人员中还可以吸收反映公共意见的人士。在一此评估中,还广泛吸收外国专家作为评估人员。 日本把包括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有关研究开发的全部内容和结果都公布于众。笔者认为,第几方评估有很多优点,增强了评估的公正性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也可以 而月有必要引人独立于评估机构和被评估机构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实行“洋人评估”。开展这样的国际咨询与评估,有利于克服国内存在 的“人情”弊病。而巨,我们还应把评估标准、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4.鼓励和扶持民间设奖

    日 本民间团体和企业的奖励活动十分活跃,且形式多样。而我国民间奖励出现得比较晚,发展速度也不够快,而目由于社会意识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问题,其应有的作用 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数量上讲,我国民间奖的奖项与国外利技发达国家相比非常少;从影响力上讲,我国民间奖的影响力远远不如政府奖。政府奖和民间奖的 不均衡状态,如果长期发展下去是非常不利于科技体制的正常运行的。另外,我国民间奖中的企业奖非常少,只有少数企业设立r企业内奖,企业外奖更是寥若晨 星。企业奖的薄弱现象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悖于“谁受益谁奖励”的市场经济价值观。因此,建议我国在对民问科技奖励适度管理的前提下,积极 鼓励和促进科技奖励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要促进企业奖的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民间奖的声望。
    
    5.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强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我 国的信息资源建设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我国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得到重视,但信息资源开发不够,数据库建设投人较少。总体而言, 我国信息数据库建设目前还落后于电子工业、通信网络、软件产业等信息基础产业,致使我国信息高速公路L形成“有路无车,有车无货”的局面。其次,我国数据 库产业还未形成,数据库产业落后于日本约10年。数据库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没有制定和采用有效的数据库建设策略,而且存在政 府部门参与程度不够,大量信息资源闲置和浪费,共享程度低,很难获得经济效益,难以自我生存和发展等问题。所以,我国应该制定发展数据库产业的整体战略与 发展规划,花大力气抓好信息资源建设,把数据库建设作为我国和各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应彻底扭转目前 信息资源配置、开发利用、经营服务孤军作战、各自为政的局面,走集约化、联合开发的路子,实行大协作、大集成,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发挥大系统的整体功效和 联合体的群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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