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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06-06-15 20:22:38

 
为使领导和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或滥用职权的问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人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不认真组织实施,造成政令不通,贻误工作贯彻落实的;
2、泄露工作秘密,违纪违法的;
3、利用职权吃、拿、吓、要的;
4、工作拖拉,延误办理时限,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5、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权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参与非法活动的;
7、对文件和事务安排积压不办,超过办理时限的;
8、工作不认真,无计划和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累计被告诫三次的,除当年评为不称职外,将建议县委给予降职处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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