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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06-05-06 15:44:55

                                孙瑞灼
  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今后,任何社会团体和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随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见12月20日《新京报》)
  我们不能忘记,在“孙志刚事件”中,正是3位中国公民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最终促使国务院废除了该办法,并按社会救济的精神制定了新法!
  一个法治社会,要以法律尤其是宪法约束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是不是“良法”,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在民主社会里,人民有权质问法律的合法性,要求废除不正义、不合宪的法律。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违背宪法或全国性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公民“违宪审查”请求权意义重大。笔者欣喜之余,特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反馈机制。《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仅规定,“公民的审查请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却缺乏对请求人的反馈。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程序,都要及时地反馈给建议者或请求人,以免让人产生请求信件“泥牛入海”、“做了白做”的感觉,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
  第二,进一步扩大审查的范围。根据规定,审查的范围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现实中一些行政规章、部门政策性文件更容易发生违宪行为,同样大量存在违宪现象,却不在违宪审查范围之内。因此,违宪审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将行政规章、部门政策性文件纳入其内。
  第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加大违宪审查的力度,以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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