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7544
  • 博文数量: 11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20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08-04-16 17:23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08年(11)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IT职场

2008-04-30 18:10:22

关键词:    

正值毕业季节,又一批大学生即将离开走上工作岗位了。最后的告别期内,学生们纷纷签订了三方协议,准备在新的角色里大展拳脚。不过,在这批大军里,一些学生还未正式毕业就已提前走上了工作岗位,经历着一段“未毕业的实习期”。

“未毕业实习期”内的学生往往由于无法提供毕业证书而无法享受正式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各方面权益,那么,这段“未毕业实习期”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呢?特别邀请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家,为大家解答困惑。

一位者咨询:“未毕业实习生最长实习期限应约定为多长?毕业后的实习生实习期限可约定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专家对此进行了答复:“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实习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关于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和在此阶段的大学生数否属于适格的劳动法主体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人民法院报曾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指出实践中法院认为大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已基本完成学业,同时所在学校为了促进就业,还会发放“就业推荐表”,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实习期的规定,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未毕业实习期”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进行支持,劳动者一旦与招聘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履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面对招聘单位的强制要求时,完全有权利进行自主选择。

更多资讯:
阅读(790)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