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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23:22:42

如果富人财产的原始积累是自我劳动获得,而后的财产增长是在自由交换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我们就不能说,富人的财产是从穷人身上赚取的。我们也就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富人拿出财产给穷人。

但首先,我们要回答两个问题:

  1. 什么是原始积累?
  2. 如何保证自由交换?
顾名思义,原始积累就是获得最初财产的过程,而最初财产(这里包括土地,矿产,及一切自然之物)无论从非商品状态还是到以商品状态在社会中流通,其本身应该由这个集体(下面请允许我用“社会”这个名词代替此说法,这里指任何人类形成的生存系统)中的人共同所有。没有人有权利因为比另一个人先对某一项最初财产进行了声明,不论付出劳动与否,就对该最初财产拥有了所有权。而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式,使这种非公平声明生效。所以任何原始积累不具有本质上的公平性。

而基于最初财产以原始积累方式被声明,优先声明最初财产的人与未声明最初财产的人之间的交换就不会存在公平。优先声明最初财产的人拥有最初财产和自己劳动再次生产的财产,而未声明最初财产的人却只能以劳动作为交换品,而事实上该最初财产本身也属于他。排除基于最初财产不公平交易劳动所得财产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很难避免),这种交易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然而最初财产本身不一定是完全具有天然属性的,如知识,通过养蚕获取的丝绸,本身是个人的创造物,这种最初财产则没有本应属于社会中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属性,其之于个人不存在声明性,而仅仅是所有性。然而这种最初财产本身基于社会文化积累,社会物质基础等,则这些最初财产也不能完全为个人所有。

所以,社会中存在的任何财产都不能为个人所有,而仅仅是一个所有率的问题。一个人声明的财产越多,则说明其对社会财富拥有更多的贡献,则其本人可以所有的财产就应该更多,但绝不是所有;而一个人声明的财产越少,则说明其对社会财富拥有更少的贡献,则其本人可以所有的财产就应该更少,但绝不是仅仅。

故基于以上推定,要求富人拿出财产给穷人拥有其自然属性,是更加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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