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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19:13:38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 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 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pp.127-128,第三卷,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 们加以扩大,比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 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 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远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自己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 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 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 财富。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pp.128-130,第三卷,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摘自《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1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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