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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18:20:18
近来“恶搞”成了主流媒体痛打的对象。
其实主流媒体表现得这派道貌岸然实在不值一驳。因为他们恶搞起历史和现实来说,现在的所谓恶搞,都不值得一提。比如上面这幅图片。可惜,现在很多档案还不能对公众开放,但就举例而论,已经足够了,比如老毛在井岗山与朱德会师,后来被恶搞成与林彪会师,还有亩产十三万斤之类。。。
<求是>杂志社主办的红旗文稿2006年第十四期
作者:田野
2006年初,当《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互联网风行的时候,也引起国人广泛的争议:有的人叫好,说这是威权倒塌的时代,平头百姓终于可以张扬自己的个性了;有的人兴奋,并不断模仿,从而引起了网络空间的连锁反应;有的人不解,感叹互联网真是无奇不有,这样做到底行不行?有的人则愤怒,声称这是严重侵权,并表示要诉诸法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无论怎么说,2006年对中国网民来说的确是非同寻常的一年,谁都难以回避这样一个新名词——网络恶搞。
一、网络恶搞的类型及特征
恶搞一词中的“恶”显然有“恶作剧”的意思,“搞”则有“搞笑”之意。网络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著名的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恶作剧。
(一)、网络恶搞的类型及对象。目前,网络恶搞已经扩展到了诸多领域,产生了以下五种较为明显的类型,但无论那一种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恶搞出名的,恶搞人们认为天经地义或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和事物,而且,这种倾向有愈演愈烈之势。
1、文字类网络恶搞。文字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文学名著、历史名人、名著中的主人翁等为主要对象,以带有一种现实距离感的文字、语法、语气为表现形式的恶作剧和爆笑作品。文字类网络恶搞既有完整的恶搞作品,如就某一名著完全改编就属于这种类型;亦有模拟名人进行互动式的聊天调侃,如模拟古人和名著中的主人翁的口气在网络论坛谈古论今就属于这种情况。目前,在网络公共空间广为流传的大话西游、三国志、《沙家浜》等恶搞系列就是典型的文字类网络恶搞。
2、图片类网络恶搞。图片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名人肖像、名画和其他各种图片为主要对象,以将各种图片胡乱拼凑、夸张变形、联想替代等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图片恶作剧和爆笑品。目前,网络读图时代、系列PS图片、蒙娜丽莎的微笑等图片类恶搞作品非常流行。图片类恶搞中,政治风云人物(包括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社会名流的照片很容易被恶搞,因为越是这样,越能达到喜剧效果。
3、影视类网络恶搞。影视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著名影视剧为主要对象,以剪辑改编、原片配音、角色反串等手法为表现形式的恶作剧和爆笑品。影视类网络恶搞需要有一定的创意,其内容往往和恶搞对象大相径庭,恶搞作品需要借助只是恶搞对象的名气。2006年以来,影视类网络恶搞掀起了一个高潮,诸如《无极》VS《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铁道游击队》VS《铁道游击队之青歌总动员》;电视短片:央视《百姓故事》之“粮食”、“分家在十月”;电视剧:《武林外传》等等,都在互联网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4、音乐类网络恶搞。音乐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经典音乐、流行音乐为主要对象,以改变原音乐作品歌词、演唱风格等为表现形式恶作剧和爆笑品,这类恶搞相对少一些,但也出现了像《吉祥三宝》的恶搞作品,如它的“小偷版”、“离婚版”均已出现。
5、游戏类网络恶搞。游戏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娱乐、爆笑为目标来制作网络游戏。这类恶搞的对象及其广泛,只要恶搞者兴之所至,名人、著名影视片中的角色、名画、动画片、游戏本身等等都能成为恶搞的对象。恶搞类网络游戏非常流行,变化也快,有的游戏刚流行就有可能被恶搞。如“魔法飞球2”刚在日本流行,其可爱角色便遭日本人恶搞。
(二)、网络恶搞的基本特征:网络恶搞的成功与否在于其搞笑的效果,因此,恶搞者总是搜肠刮肚想出一些新点子,以博得更多网民一笑。于是,网络恶搞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表现手法。
1、移花接木。这种手法主要运用于图片类的恶搞中,一些网民利用PS的帮助,把那些反差较大的,本来属于A的图片移植到B的身上,由此产生喜剧效果,并较好地表达网络恶搞者的喜好憎恶。如中国互联网上出现把狗头装到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的头上,并命名为“小犬纯一狼”;又如有的网民把美国总统布什的头像移到一些正在干粗活的下层人士的身体上,更有甚者还有人把一些名流的头象移植到一些动物的身体上,由此产生喜剧效果。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网民开始利用照片合成技术,将不同的名人撮合在一起,利用那些无中生有的亲切画面来制造同姓恋和异性绯闻,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此外,互联网上流行的著名的“小胖”系列、“猥亵男”系列都属于移花接木的表现手法。
2、语境颠倒。这种手法在文字类和影视类的恶搞中都有表现。网民通过让古人说现代的话,让现代的人说古代的话;让中国人模拟外国人的语气,让外国人模拟中国人的语气;让上古的名人与现代的名人对话,让不同的影视剧中的人物互动对话;等等。通过语境的颠倒导演一出出“关公战秦琼”的好戏。使用语境颠倒的手法恶搞,体现了网民借古讽今,以古喻今的用心,网民通过这种手法达到了搞笑和批评现实社会的双重目的。如:有的论坛推出了以三国人物为网名的专栏,网民们分别扮演着曹操、孙权、刘备等三国人物谈古论今,他们借古人之口嬉笑怒骂,表达了自己的爱恨情仇,虽是荒诞怪异,倒也妙趣横生。又如:目前网络论坛上流行的标有文字的恶搞图片,以一些红色经典中的主人翁与现代人的电话对话为题材,宣泄对现实世界中的不满,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这些都是典型的语境颠倒表现手法。
3、角色反串。这种手法在影视类恶搞中常用。网民通改编影视剧的内容,把正面人物改成反面人物,把反面人物改成正面人物,从而达到搞笑的目的。角度反串是一种戏谑,其目标是挑战人们的传统观念,或是对神化正面人物的一种反叛。必须指出的是,角度反串也有其是非不分的一面,特别是对人们心中的神圣或信仰的亵渎已引人了不少的反感。比较突出的有:在恶搞短片《铁道游击队之青歌赛总动员》中,英勇抗日的铁道游击队员被恶搞者编排为脏话满口的参赛选手;一个名叫“胡倒戈”的网民制作的flash《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中,小英雄潘冬子被编排成了一个整日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他父亲变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他母亲的梦中情人是主持人李咏,且一心想参加“非常6+1”,胡汉三则成了大赛评委,整部片子,还夹杂着一些下流的对白。等等,这些恶搞红色经典和丑化抗日英雄的行为已引起了人们广泛地关注。
4、牵强附会。这是一种借题发挥的表现手法。一些网络恶搞者利用名人或知名品牌中的一些枝末节,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牵强附会地编造出一些奇闻异事以吸引网民的眼球。以这类手法制作的恶搞剧,其恶搞对象一般都是那些妇孺皆知的人物,而恶搞的内容则需与人们的思维定式大相径庭,这样才能产生轰动效应。如有人对《水浒传》中108条好汉中的几位女性产生联想,编排出“3个女人和105个男人之间的感情纠葛”的故事,这是典型的牵强附会。更有甚者,“炒作大王”邓建国把眼光瞄准在雷锋的“私生活”,根据雷锋生前曾与一位女同志(王佩玲)通信,,硬把王佩玲说成是雷锋的女友,并以此为据准备拍网络电影《雷锋的初恋女友》。此事披露后,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
5、无中生有。这是一种随心所欲的恶搞。许多网络恶搞者心中想到的就是怎么才能令人惊讶、发笑,只要能达到这个效果,连牵强附会都不用,想怎么编排就怎么编排。如恶搞《西游记》时,孙悟空偷吃了“伟哥”;恶搞《红楼梦》时,贾宝玉变成了“文革”中的造反派;等等,这等无中生有编排,目标就是一个——吸引眼球,引来爆笑。
二、网络恶搞的带来的挑战
人们需要严肃,却更需要轻松;人们需要了解英雄、典型和权威骄人业绩,也很想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私人生活甚至是缺点;人们需要“阳春白雪”的熏陶,也需要“下里巴人”的逗乐。正因为如此,网络恶搞作品的流行才有了它的大众心理基础。
我们不可否认,网络恶搞有其继续存在和流行的理由,但需要指出的是,恶搞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恶搞挑战法律边界。网络恶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何去追究恶搞者的侵权行为?这已经成了网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从众多的恶搞作品来看,可能引起权益纠纷的主要集中在名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有些恶搞的确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界定网络恶搞是否侵权还是存在许多盲点的,网络维权也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界定侵权主体有一定难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无明确被告则不予受理。恶搞侵权的第一个盲点就是难找恶搞者,对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恶搞者来说,其真正身份的界定并不难,但对许多有意规避而使用公用机算机的恶搞者来说,界定其真实身份就有一定难度。
其次,界定侵权事实有一定难度。以著作权为例,如果作品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网络恶搞往往是部分地借用恶搞对象,它有自己的创意,其做法是否侵权往往介于两可之间,让人难以界定。此外,被搞者往往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如果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再次,网络恶搞支持者众,这使许多被侵权者进退两难。一些被恶搞者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但却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或是因为网络维权的高成本,或是因为怕维权反而失去人气,因此,有的人选择了息事宁人的做法。如:《吉祥三宝》成名后,恶搞版本不断推出,其恶搞版目前至少已有20多个,甚至出现了“小偷版”、“养猪版”,等等。原创作者布仁巴雅尔表示无力起诉,只好无奈地发出一声呼吁:“‘恶搞’放过《吉祥三宝》吧!”
2、网络恶搞挑战道德底线。对众多的网络恶搞者来说,他们并不希望惹官司上身,他们也会尽量想办法使自己的恶搞行动规避法律。网络恶搞要避免法律,就必须尽量少去恶搞当代名人和名作,但这有违恶搞者利用“知名度”来吸引眼球的本意,于是,众多的恶搞者就找到了历史名人、历史名著名作来替代,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网络恶搞挑战道德底线。
其一、恶搞民族英雄挑战爱国主义精神。有些网络恶搞者全然不顾民族感情,他们的恶搞对象不仅瞄准了红色经典中的抗日英雄形象,而且瞄准了我们的民族英雄。如网络中出现的丑化抗日英雄的典型铁道游击队员的现象,丑化、妖化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的现象等等,这种以恶作剧颠覆几代人心中的英烈形象的行径,也是对爱国主义精神的亵渎。
其二、恶搞道德典范挑战是非荣辱观念。社会的和谐不仅要依靠法律规范,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需要一种体现时代要求的是非荣辱观念。年初***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标杆,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要使我们的社会有一种良好的氛围。然而,有些网络恶搞者为了吸引眼球追求点击率,早已把是非荣誉观念抛在了脑后,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只要能引人注目,什么都会去恶搞。如有的人恶搞雷锋,把雷锋与一位女同志的正常书信交往硬往“姐弟恋”上套;有的人恶搞任长霞,说她肯定是长期交通违章;等等,这些混淆是非荣辱观念的恶搞已引起有识之士和有道理感的网民的强烈反感。
其三、恶搞中华文明挑战国民的归属感认同感。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明和传承,这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也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一切理应是中国人的骄傲。然而,许多网络恶搞者抱着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他们恶搞《三国》、《水浒》、《红楼梦》并不过瘾,有的人更是在恶搞中把中国的传统文化说成是万恶之源,把中华文明说得一钱不值。如凯迪网络中还有人注册“孔孟就是国难”的网名,叫喊看“孔孟不死,国难不已”。显然,许多针对中华文明的网络恶搞并不是在反思传统,而是全盘否定,他们想要否定的不仅仅是几个人物和几本名著,而是要从根本上否定维系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网络恶搞挑战舆论导向。网络恶搞日益风行,其参与者也越来越多,一些网络管理者明知恶搞有其越轨之处,但碍于网站的点击率和人气却难以割舍,这也给网络舆论导向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站的管理层在管与不管的问题上摇晃不定。一些网络恶搞者对“舆论导向”有一种本能的反弹,他们追求任其自然,强烈要求网络管理者要“松绑”,要给社会装个宣泄的“屁眼”。与此同时,不少爱看恶搞作品的网民发出了“社会要多点宽容”、“网络需要多样性”的声音。这些言论在互联网的影响很大,它无形中左右着大大小小的网站管理者的态度。我们发现,许多网管面对恶搞时陷入管与不管的两难之间,管得过紧怕影响网站的人气,不管怕出乱子受牵连。但多数网站对恶搞还是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的中文网络论坛出现了舆论导向缺失的问题。
其次、网站的管理层在怎样引导的问题上不知所措。网络恶搞在于其怪异的表现手法能引来爆笑,能引来众人的眼球。网络管理者既需要这种人气,又期望网络中的和谐,欲求“鱼与熊掌”兼得,却不知从何下手,如何引导,这是许多网站管理中的一个通病。我们发现,有些网站开始面对乱糟糟的恶搞根本就没人管,但出了一些问题后又刀砍斧辟、过于严厉,于是许多地方的网络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这也凸现了我们的舆论导向面对新生事物反应的滞后。
三、网络恶搞的边界规范
作为一种搞笑的世俗文化,网络恶搞能娱乐大众,它有其存在理由,我们不可能强行地去消灭它。然而,网络恶搞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也不可能让其漫无边界地恶搞下去。显而易见的是,确立恰当的边界规范,让这种世俗文化步入健康正常的轨道,也是构建和谐中文网络社区所必须的。
(一)、网络恶搞的“自由”边界——恶搞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能把恶搞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网络恶搞者往往标榜“个性”与“自由”,从而为自己漫无边界的恶搞来开脱。但他们自己高兴的时候却忽视了他人的“个性”与“自由”,有的根本就无视他人的人格。如网络上大量的存在的拿真人真事拼图剪辑和恶搞的,虽能博人一笑,却全然不顾被搞对象背后的哭泣。
在现代社会,任何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那怕他是罪犯,也都有自己的人格。“个性”与“自由”是有边界的,网络恶搞也有它“自由” 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强调自己的“个性”与“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的“个性”与“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他人的人格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那些无视他们的感受,胡乱拿真人真事来逗乐,甚至拿他人的缺陷来取乐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这种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上恶搞不仅拷问着人类最起码的良知,也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
(二)、网络恶搞的道德边界——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一些恶搞者往往视道德为精神枷锁,从而把恶搞的矛头直接指向了道德规范。你提倡什么,他就反对什么,你坚持什么,他就抵制什么。从恶搞雷锋到恶搞抗日英雄,从恶搞古典名著到恶搞传统文化,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去道德化的倾向。
道德规范中可能会有过时的东西,它也需要与时俱进。然而,在任何社会中,道德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仅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也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我们宣传“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其实就是要形成一种导向,就是要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网络恶搞也有它的道德边界,它应当遵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应当以恶搞把人们导向是非荣辱不分;不应当以恶搞来否定我们的传良传统;不应当以恶搞来亵渎国人的神圣情感;不应当以恶搞来颠覆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三)、网络恶搞的法律边界——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有些网络恶搞者抱着“法不治众”的原始理念,认为只要是网民爱看的,就“无所不能搞”。“馒头血案”风行后,当陈凯歌表示要状告胡戈时,我们注意到,许多网友发言时,强调的是“馒头血案”人们爱看,强调的是《无极》拍摄时毁坏环境,强调的是陈凯歌小鸡肚肠缺乏大家风范,却有意不谈胡戈到底有不有侵权,这里面显然包含了一种情绪。然而,当我们理性思考网络恶搞时,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恶搞作品的确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网络恶搞者也不能例外。那种以“人们爱看”、“多数网民支持”为由的胡搞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再也不允许存在超越法律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行了。显然,网络恶搞有它的法律边界,恶搞的前提就是要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那些无视他人等基本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恶搞;那种无视国家的神圣标志(如国旗、国徽)的恶搞;那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胡搞;等等,是不能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