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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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14:16:13
把别人网站的内容 “克隆”到自己的网站上,借此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周某就因为“克隆”别人的网站内容,被判赔偿3万元的侵权损失。
合作开公司终散伙
2005年8月,周某投资8万元与戈兰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合作创办铜雕工艺厂。2005年8月17日,戈兰雷特公司设立了china-sinks网站,用于发布铜雕产品和相关信息,他们试图通过网站宣传,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客户。
2006年3月20日,周某退股,双方签署《合作分手合约书》,约定周某撤出股份,范先生退还周某投资款8万元,并另支付7万元作为退股补偿费,合作事宜全部结束。但是,在两人合作期间,戈兰雷特公司制作了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用于china-sinks网站。周某利用合作人的身份,备份了这些资料。
“克隆”原合伙公司网站
2006年4月19日,周某委托一家公司为其代理注册了cop—persinks国际域名和网站。4月20日,代理公司为周某办理域名登记后,将域名的管理权限交给周某,由周某自行管理。
与范先生的合作结束后,周某将备份的资料几乎不加修改地应用到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戈兰雷特公司发现cop—persinks网站涉嫌剽窃了戈兰雷特公司的china-sinks网站内容后,随即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据厦门戈兰雷特公司一位业务员说,周某走了以后,公司开发了一系列90多种产品,但是当戈兰雷特将产品公布到网上后,没过几天,他们发现,公司的产品一夜之间全部被拷贝完毕。戈兰雷特公司认为,他们花了十几个日日夜夜开发设计出来的东西,放到自己的china-sinks网站展示销售,然而却被coppersinks网站复制、剽窃,甚至连网站设计的纰漏也被复制了,更为严重的是,在coppersinks网站上,点击链接,进入的页面与原告的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他们认为,周某此举是在窃取他们的劳动果实。
侵权者道歉并赔钱
2006年8月,戈兰雷特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某。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消除所有侵权内容,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被告周某则认为,网页的内容是他在与范先生合作期间共同研制的,著作权应该共同拥有,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6年12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并在coppersinks网站上以中文和英文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应保留十天;另外,法院还判令周某赔偿原告戈兰雷特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释案:“克隆”网站是剽窃行为
厦门市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戈兰雷特公司既是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也是网页资料的署名人,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对网站网页内容拥有著作权。被告周某在2006年3月20日退股后,对原来合伙的铜雕工艺厂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上的权益。况且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是原告戈兰雷特公司,而不是范先生个人。被告周某以合伙关系主张著作权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周某利用原告网站的备份资料,应用在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显然属于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周某是coppersinks网站的所有人,并且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把别人网站的内容 “克隆”到自己的网站上,借此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周某就因为“克隆”别人的网站内容,被判赔偿3万元的侵权损失。
合作开公司终散伙
2005年8月,周某投资8万元与戈兰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合作创办铜雕工艺厂。2005年8月17日,戈兰雷特公司设立了china-sinks网站,用于发布铜雕产品和相关信息,他们试图通过网站宣传,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客户。
2006年3月20日,周某退股,双方签署《合作分手合约书》,约定周某撤出股份,范先生退还周某投资款8万元,并另支付7万元作为退股补偿费,合作事宜全部结束。但是,在两人合作期间,戈兰雷特公司制作了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用于china-sinks网站。周某利用合作人的身份,备份了这些资料。
“克隆”原合伙公司网站
2006年4月19日,周某委托一家公司为其代理注册了cop—persinks国际域名和网站。4月20日,代理公司为周某办理域名登记后,将域名的管理权限交给周某,由周某自行管理。
与范先生的合作结束后,周某将备份的资料几乎不加修改地应用到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戈兰雷特公司发现cop—persinks网站涉嫌剽窃了戈兰雷特公司的china-sinks网站内容后,随即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据厦门戈兰雷特公司一位业务员说,周某走了以后,公司开发了一系列90多种产品,但是当戈兰雷特将产品公布到网上后,没过几天,他们发现,公司的产品一夜之间全部被拷贝完毕。戈兰雷特公司认为,他们花了十几个日日夜夜开发设计出来的东西,放到自己的china-sinks网站展示销售,然而却被coppersinks网站复制、剽窃,甚至连网站设计的纰漏也被复制了,更为严重的是,在coppersinks网站上,点击链接,进入的页面与原告的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他们认为,周某此举是在窃取他们的劳动果实。
侵权者道歉并赔钱
2006年8月,戈兰雷特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某。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消除所有侵权内容,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被告周某则认为,网页的内容是他在与范先生合作期间共同研制的,著作权应该共同拥有,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6年12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并在coppersinks网站上以中文和英文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应保留十天;另外,法院还判令周某赔偿原告戈兰雷特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释案:“克隆”网站是剽窃行为
厦门市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戈兰雷特公司既是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也是网页资料的署名人,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对网站网页内容拥有著作权。被告周某在2006年3月20日退股后,对原来合伙的铜雕工艺厂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上的权益。况且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是原告戈兰雷特公司,而不是范先生个人。被告周某以合伙关系主张著作权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周某利用原告网站的备份资料,应用在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显然属于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周某是coppersinks网站的所有人,并且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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