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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8 10:27:20

激辩罪与非罪

  2007年8月28、29日,涉案金额200亿元的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终于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进行连续两天的审理。法庭上,公诉人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国家既有的法律中对于“黄金期货”的规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终认定被告人属“变相期货交易”还存疑问,五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都为他们做“无罪辩护”,认为联泰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员工当然也无罪。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就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其后上海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后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称,由于联泰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2.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3.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4.杠杆效应。加上联泰公司不是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以证监会认定它的行为是“变相期货交易”。2006年9月25日,上海证监局将此意见回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这一份函件也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不过,联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辩护律师何培华告诉《第一日报》:“因为联泰公司的《联泰黄金交易细则》第一条就明确公司进行的是黄金现货交易,准确地说是现货延迟交收交易。”而且他认为这一模式除了交易场所差异外,其他与上海黄金交易所2006年推出的“延期交收”现货黄金业务相同,它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另据调查,联泰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都写的是“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律师也提供证据证明,现实的交易中,也有几例客户选择了提取现货。而且,律师强调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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