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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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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11:10:23

如果你在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

  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这又是一起将社会公共道德法律化的例子。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让座,一直是全国公交倡导的文明乘车行为,车长和售票员的“权限”一直在于提醒、提倡和宣传,但很多时候也收效甚微,于是我们当然相信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其用心是希望有助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恢复。

   但事实却并不是有了善良的愿望就能够左右的,在新浪网的调查中,有76%的网友为这项条例投了反对票,理由就是“道德问题不应该法律化!”

   我们姑且不论道德问题是不是都不应该法律化,单就一项条例的出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来说,这项“公交让座条例”也是有着较大的漏洞的。

   一般来讲,一项规定的出台,至少要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方面,从道德愿望来看,“公交让座条例”是符合社会准则的,但另一方面,它却侵犯了买票上车者应该享受的利益,乘客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他没有权利因为乘客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显见,它首先在合理性上就已经值得商榷了!

   再看可操作性,首先关于“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的主体中,孕妇小孩残疾人是很容易分别的,相信一般乘客都会很乐意为他们让座的,而“老弱病”的主体却有着不好区分的界限,50岁算老人吗?60岁算不算?表面上能很准确地看出身体虚弱者和病人吗?还有,多少岁的人属于必须给人让座的呢?40多岁的人一定要给50岁的人让座吗?也许你说20多岁的人是一定要给60岁的人让座的。那么病人中就没有20岁、30岁的人吗?

   这一切其实都是无法用一条规定和条例来划分的,唯一的标准就是道德水准!

   道德水准高的时候,看到老人就能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尊敬,更别说让个座,而道德水准低下时,对父母都能像陌生人一样,你还想叫他给你让座?这是一个社会整体环境和教育的问题。

   既然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就不要随便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无法操作的法律和条例多了,只能不断地侵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所以,我们不能随意地将道德的培养问题简单地交给法律的硬性规定,其实这也是在推脱我们应该承担的社会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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