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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虚拟化

2021-03-08 13:37:55

日前,知名奢侈品牌——梵克雅宝名下的立体商标遭遇无效宣告,与该案相关的民事侵权案件一审已于近日审结。

因两被告上海瑷晶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珠宝仿冒梵克雅宝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梵克雅宝公司主张两被告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案中,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外形设计属于装潢,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什么是商品装潢?

“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装潢”可以直接附着于商品,也可以附着于包装。

例如在备受瞩目的加多宝诉王老吉“红罐”之争案中,双方激烈争夺的商品装潢是打印、喷涂或贴附在装凉茶的易拉罐这种包装上的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以及这种文字、色彩、图案的排列组合方式的整体内容。


珠宝商品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均是为顾客提供对美感的传达与表现,一般无法将珠宝商品中传达美的部分与珠宝本身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珠宝商品整体构成一种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需担责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扰乱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视合法经营者的辛勤付出和汗水擅自“搭便车”,同时也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必为法律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梵克雅宝维权成功

四叶草的造型在珠宝商品中显然并非通用造型,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够体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商品固有特征的造型,亦非商品自身性质导致,或为实现某种效果需要如此,或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的形状。


并且,梵克雅宝的装潢还包括了例如镶边、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元素,而这些元素的组合,相比纯粹的四叶草造型,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同时,在梵克雅宝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之前,并无证据证明该类造型的珠宝已经成为行业通用造型,在梵克雅宝公司之后其他行业经营者的使用行为亦无法直接说明这种显著性的丧失。


梵克雅宝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表明了梵克雅宝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也体现出了采用此类装潢的商品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此认定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据此,朝阳法院判定定上海瑷晶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两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50万元。

该判决一出,不仅是对梵克雅宝公司四叶草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重大意义,有利于其产品的相关维权,同时对于整个珠宝行业也有积极影响,为珠宝行业如何有效保护品牌和设计的问题,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角度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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