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09-05-06 10:50:01
距今约5万年之前,人类终于从几百万年的蒙昧中觉醒,血亲氏族内部规定,禁止不同辈之间的乱伦婚配。中国远古神话传说中的伏羲氏和女娲氏兄妹成婚,反映的大抵是这个阶段的文化。
到距今1万年左右,普遍流行的是排除同胞兄弟姐妹的族内群婚制。进一步禁止同族内部婚配,取而代之的是族外群婚制,从此人类摆脱蒙昧时代,进入野蛮时代。
又经历了几千年的进步,父系氏族社会确立了专偶制。到距今5000-4000年间,逐步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为主的婚姻制度。中国历史传说中的炎黄和尧舜禹时期,便是此阶段。从此人类进入文明时代。
禁止近亲结婚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种族优生的要求。人类婚育发展历史证明,血缘关系过 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后代健康和家庭幸福,不利于民族兴旺发达。而血缘关系较远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 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历史各代和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罗马法﹑寺院法(见教会法)都规定男女双方在一定亲等范围内不得结婚。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 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仅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 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者要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中国明律、清律中也有“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的规定,试图禁止流行已久的“中表婚”,后因无法执行而废除。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八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 限。“中表婚”仍然较普遍。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 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规定,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传统的“中表婚”不在绝对禁止之列。
1980年施行的《婚姻法》不仅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表婚”在禁止之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效禁止“中表婚”的法律。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即现行的《婚姻法》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比较好理解。实际上历史上早已杜绝这种愚昧的乱伦婚姻。
如何理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代”的计算方法为一辈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自己为一代,然后从自己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第二代,数至祖父母为第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第二代,数至孙子女为第三代,依此类推。
在计算旁系血亲时,应当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来确定“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具体讲,以“己身”为基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亲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或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图所示:
3、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图:
4、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和自己同源于“我”的父或母,笔者认为,自己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为了子孙后代健康和民族素质的提高,每一个公民都不要与自己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否则是违法婚姻哦!
说到婚姻,还有许多亲属,叫做姻亲。详情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