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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 15:14:49
原告何富兰诉被告付粉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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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民一初字第19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富兰,女。
委托代理人侯福林,男。
被告付粉荣,男。
委托代理人许燕,女。
原告何富兰诉被告付粉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5日至27日,原告因搬家便将新家中暂时放不下的九成新家具、家电寄存于被告家中,双方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无偿替原告保管这些物品,待原告需要时随时可以取回,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为证。为了表示感谢,原告给了被告一箱(六瓶)浏阳河白酒以及一些家中用不到的如吊扇等物品,由被告老公和儿子带走。谁知当原告2010年1月15日电话通知被告想取回寄存的家具、家电时,被告一口回绝,拒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因为原告不想把关系搞僵加上过春节,经过两个月的等待,原告于2010年3月中上旬又多次给被告打电话,但被告一直不接,终于在3月24日接通了电话,让原告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告的儿子上来就破口大骂,原告是年近6旬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身体、心理带来极大的刺激,一度入院治疗数日,至今身体仍感不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在原告要求取回自己寄存的家具、家电,被告理应返还,但是被告不仅不还而且出口伤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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