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35814
  • 博文数量: 76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89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11-21 14:00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5年(45)

2014年(31)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2-01 15:46:55


 什么是未确认投资损失

  “未确认投资损失”是针对合并会计报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后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也规定:“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出现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未确认投资损失”。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应该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已丧失了合并的前提,但考虑到我国改革中的种种因素这些企业还在持续经营,仍有合并的必要。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控的手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但是,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合并报表中“未确认投资损失”来进行利润调节的现象。

  对这一现象的会计处理,有关部门仅作了原则规定而不够具体,以致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加强对“未确认投资损失”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定义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也规定:“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出现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未确认投资损失”。所谓“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投资确认和期末计价政策的规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确认子公司损益方式不同而在合并报表中使用的一个调节性科目。

  具体而言,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是以权益法来确认的,即按照持股比例反映子公司发生的盈利或亏损。但是,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超过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的亏损部分是不需要确认的,也无须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而子公司按比例计算的超额亏损部分必须在得到弥补之后,才能增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这种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及其弥补都在备查簿中加以记录。但是,由于控股子公司还在持续经营,因此在合并时仍需并入报表。这样的话,就会在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科目与子公司的“股东权益”按比例相互冲销时,出现一块在母公司长期投资中未确认的子公司亏损无处反映的现象。为此,可通过设立“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性质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实际上为子公司的资不抵债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为避免高估净资产,采取稳健的做法,全额反映在所有者权益项下。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没有担保和财务承诺的情况下,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清算,母公司也已不再产生损失。因此,“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性质,就要依母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而定: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担保或财务承诺的部分,合并报表就应当确认为损失,反映在所有者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和本期损益“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项下;否则,就不应当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下,而应增设“子公司资不抵债额”科目反映,其性质介于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之间,类似“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担保或承诺金额大于母公司应承担的资不抵债额部分,反映在预计负债中)。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作用

  将子公司的资不抵债额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反映,便于分清来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哪些属于资不抵债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正常经营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二级公司形成的,哪些属于二级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资不抵债额属于当年形成的,哪些属于前期形成的。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计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标提供依据。

  未确认投资损失立足点分析

  对于“未确认投资损失”财政部[1999]10号文虽然有所规定,“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但是从字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母公司的立场来进行计算,然而事实上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构成的复杂化,机械地站在母公司立场上计算会影响合并报表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也有悖设置这两个项目的初衷。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份额会不一致,其中有股权投资差额的因素,也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因此,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时,投资单位未确认的损失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往往不一致,由此产生了“未确认投资损失”究竟以什么数额为准的问题。

  财政部[1999]10号文中规定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进行合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的“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增加的该项目为加项,目的非常明确:由于投资者对这部分超额亏损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减少合并净利润将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法律责任相违背,因此,将这部分影响合并主体净资产的部分从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分离出来而在股东权益中单列减项反映。那么很明显,“未确认投资损失”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子公司的超额亏损,是投资者免责的部分,否则这个项目的增加将令人难以理解。这个基本原则确定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推定:如果投资者(包括少数股东)对被投资单位的超额亏损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投资者对其确认的担保损失),则“未确认投资损失”应扣除这些因素后加以确认;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无法再确认子公司的进一步亏损,但此时子公司并未资不抵债(如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很大,或者计提了数额较大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子公司尚未出现超额亏损,母公司即使有部分投资损失没有确认,也不能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因为母公司没有确认的损失仅受本身账面价值所限,属于母公司的损失并没有超过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的出资额,母公司没有解除责任,仍应承担这部分损失,因此这部分账面无法确认的损失仍应通过合并报表加以体现。

  通过对财政部[1999]10号文的分析不难发现:

  ①“未确认投资损失”金额确认的立足点是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不是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只能是投资者的免责部分,而不一定是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全部;

  ③“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应该包括少数股东的免责部分,因为同样作为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投资账面价值也是以零为限,在少数股东对被投资单位没有特殊责任的情况下,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应该体现为零;

  ④在合并报表中增加这两个项目的前提是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否则即使投资者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并有部分投资损失未予确认,也不能在合并报表中出现,不然会虚增合并净利润,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未确认投资损失核算科目设置

  公司合并时母公司要考虑子公司的财务情况,并进行财务报表合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子公司形成的资不抵债额。此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当年形成的资不抵债额和累计形成的资不抵债额。

  为此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也要与此相对应,这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就应分为4个科目:

  ①“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

  ②“本年子公司资不抵债额”;

  ③“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④“子公司资不抵债额”。

  其中“未确认的本年投资损失”为损益类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担保或承诺部分,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本年发生额”和“本期转回额”,分别反映发生和转回的情况。

  “本年子公司资不抵债额”为损益类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未担保或承诺部分,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本年发生额”和“本期转回额”,分别反映发生和特回的情况。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累计的母公司担保或承诺部分。

  “子公司资不抵债额”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中性科目,反映累计的母公司未担保或承诺部分。

  未确认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财政部在1999年10号文中规定:“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这样即是规定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不确认对子公司投资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股东权益的损失。为此在对“未投资损失”做合并处理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当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并有部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而子公司的净资产仍为正数

  此时在合并报表时,不应增设“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因此无该项目金额的计量问题。

  (二)各投资者分别对子公司负有债务担保责任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

  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导致债务担保者的责任已经非常明确,提供担保的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那么,投资者实际上已经确认了这部分超额亏损。但由于投资者确认的负债与子公司被担保的债务是同一项债务,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能重复反映,应该将母公司的预计负债与相应的营业外支出相抵销,然后再通过子公司超额亏损的自然并入将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损失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应该为零。如果少数股东也负有担保责任,应按承担的超额亏损确认为少数股东本期损失,少数股东权益则相应体现为负数。

  (三)仅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

  这种情况仍不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母公司无非确认更多的预计负债而已,所以与上述处理基本相同,但少数股东因不承担责任,因此少数股东权益应该为零,也不存在在超额亏损范围内确认少数股东本期损失的问题。

  (四)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均不对子公司超额亏损负责或仅负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未确认投资损失”的金额问题。由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应该是累计数,而合并利润表中的该项目数应该是本年发生数,因此这两者的数字并不是恒等的,那么,未确认投资损失的计量还要区分累计数和本年数。对此,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来加以讨论:

  ①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股权份额相等。这种情况应以子公司超额亏损作为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则应按超额亏损减去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数额加以确定。

  ②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在确认“未确认投资损失”数额时,与情况①相同,同样应以子公司超额亏损作为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按超额亏损减去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数额加以确定。而母公司未确认的部分与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差额视作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并作为对外支出不予抵销。

  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此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差额贷方余额,二是由于计提了减值准备。

  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含有股权投资贷差。计量原理同②,无区别。

  第二类,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含有计提的减值准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一般不会发生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当年,因为减值准备计提的最大限额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全额,计提的结果使账面价值为零,而由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一般情况下也将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趋于零,所以提不提减值准备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但如果减值准备是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以前年度计提的,则应该将其看作是提前确认的损失,在计量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时,仍应按照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作为基础,但在计算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加上这部分减值准备数。

  ④投资者为被投资单位负有担保责任而承担部分超额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并报表时应按子公司超额亏损扣除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数额后的差额计算“未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

  未确认投资损失科目会计处理实例[1]

  (一)会计处理举例

  A公司2003年所有者权益仅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零。B公司以900万元购买A公司80%的权益,2004年A净利润—1500万元(除此之外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增减),导致A公司本年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

  B公司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00万元

  按照权益法,2004年B公司拥有的投资收益为:-1500×80%=-1200万元。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900万元,依照《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可以冲减的数额只有900万元,剩余300万元计入未确认投资损失。

  确认投资损失时:

  借:投资收益 9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0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时,做如下财务处理:

  1、抵销权益性投资

  借:实收资本 1000

  未分配利润 -1500

  合并价差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0

  少数股东权益 -1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300

  2、抵销权益性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9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300

  少数股东收益 -300

  年初未分配利润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0

  应付利润 0

  未分配利润 -1500

  注意:少数股东权益是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少数股东依照投资比例所占子公司净资产的数量。

  少数股东收益是利润表中少数股东依照投资比例所占子公司的净利润。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抵销权益性投资分录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

  合并利润表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抵销权益性投资收益分录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

  合并利润表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是当年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是历年母公司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累计数。

  接上例,第二年A公司净利润为-500万元,则B公司账务处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对A公司已经为零,-400万元(-500×80%)都是未确认投资损失,无需确认投资收益,或者说:

  借:投资收益 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时,做如下财务处理:

  1、抵销权益性投资

  借:实收资本 1000

  未分配利润 -2000(-1500+(-500))

  合并价差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0

  少数股东权益 -2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700(-300+(-400))

  2、抵销权益性投资收益

  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400

  少数股东收益 -100

  年初未分配利润 -15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0

  应付利润 0

  未分配利润 -2000

  抵销权益性投资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700元,是本年和上年的累计数,列入合并资产负债表;抵销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400元,是本年发生数,计入合并利润表。

  (二)上市公司实例

  下面以锦州六陆的2002年财务报表为例,谈谈未确认投资损失科目的会计处理。

  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本年年初数42048678.44,年末数67512037.55,合并利润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本年累计25463359.11;42048678.44(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本年年初数)+25463359.11(合并利润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本年累计,即本年发生数)=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本年年末数67512037.55。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补充资料将净利润调整成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需要扣除当年未确认投资损失25463359.11,即合并利润表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原因在于:合并净利润中没有计入未确认投资损失,夸大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净利润,将净利润转成经营性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夸大的净利润。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政策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阅读(720)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