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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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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4-11-12 11:07:33

权益法下“会计主体”认定不清晰

(1)权益法下会计主体与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权益法下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收益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收益,股东以权益法核算下所享有的公司权益主张资产收益等权利,如以其股权进行质押、增加股东资本性投入等经济行为,其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已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范围,如出现经济纠纷,权益法核算下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将可能直接面对法律挑战。

  (2)权益法与会计基本假设相悖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权益法下,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要求本企业会计报表中应反映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权益。这种报表编报要求与大家日常生活中对“本企业”会计报表的认知不一致,在认识层面上是与会计学的基本理念矛盾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在本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范围与《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规定不符。

  二、权益法下“会计计量属性”认定不清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还是一种合并报表方法,权益法的会计计量属性是什么?这问题素来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将被投资企业报表进行了单行合并,实质是合并报表的一种编制方法;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进行本企业的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并登记账簿,这与《基本准则》中有关会计计量属性的规定不符。

  三、权益法核算内容不合理

  1.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下,投资方一般不能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投资方会计报表中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它受到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种会计处理的结果增大了企业利润虚增虚减的风险,容易导致会计报表信息质量失真。这种“泡沫”资产的确认原则是有悖谨慎性原则的,并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投融资策略,很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误读及作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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