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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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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4-11-06 15:48:14

各地区关于住房相关福利法律法规要求

 

 

全国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各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9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建金管[2005]5号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天津市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辽宁省(不发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缴存的部分(纳税人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计入纳税人实际的工资支出,累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或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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