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致三死一伤
2013年4月1日,杨某与女友驾驶一辆别克小轿车,到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路长腰岭路段路边的木材市场。杨某让女友在轿车等待,自己下车走在路边时,被两名抢匪驾驶摩托车抢走一部苹果手机。杨某立即驾驶轿车追赶,一心要拿回自己的手机。当驾车追至长腰岭村的一个村口,此处有多人聚集在等候公交车,但眼看两名抢匪欲驾车右转入村,杨某驾车高速碰撞劫匪的摩托车尾部,并刮倒旁边正在等公交车的被害人甘某连。然而,因车速过快,杨某的轿车失控撞向一旁的绿化带护墙处,却把当时正坐在自己摩托车上待客的“搭客仔”张某民撞倒事故导致两名劫匪和张某民当场死亡,甘某连骨折轻伤。事发后,杨某下车后打电话报警和呼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辩称并非故意撞抢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高速驾车追撞行驶中的摩托车的危险方法,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开庭审理中,杨某辩解称,他不是故意撞两名抢匪,当时是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才接触到被害人所驾的摩托车。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辩护人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成立。被告人没有伤害抢匪等人的主观故意,应当属过失行为。同时,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追截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只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劫匪先违法负重大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理有据,予以采纳。此外,被告人高速驾车追赶两名抢匪,不属于防卫过当。法院也认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庾某宁、庾某洪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告人杨某的手机,违法行为在先,对案件的引发负有重大责任。
本案确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甘某连、被害人张某民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书面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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