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4668
  • 博文数量: 17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912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09-28 14:42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17)

文章存档

2014年(17)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1-09 19:48:52

关于河南11月2日对外停电事件官方通报




据新华网郑州11月9日消息,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长酒后拉闸停电,导致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新华网报道认为,此事追责不能仅止于此,还要追问这些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通报,11月2日,鹤壁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杨树森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罚绩效奖金6个月;给予王海笑待岗、留用查看2年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其余相关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处分。


通报中没有交代具体的纠纷过程。据媒体报道,11月2日,这位供电所长和手下5名员工在某KTV消费后,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遂酒后进行打砸,更无缘无故拉闸停电,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涉及3000到5000户居民商户,停电6个小时。


事情发生后,国家电网河南公司和鹤壁公司当晚派出了调查组,除对当事的6名责任人给予党政处分外,还对其上级管理部门淇县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处理不能说不迅速、不严厉,但新华网指出:这就够了吗?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案例显示,对于这些责任人的处理并不能止于上述的追责。2003年,广西博白县电业公司一名“老供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因是其在农网改造施工中,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擅自停电7小时,给当地一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过往案例看,对此事的处理绝非处分几个人那么简单。据此,新华网认为,更应考虑的是,这几个人的行为到底影响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损失?是否已构成犯罪?而现在仅仅轻描淡写的一句“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恐不能服众。


鹤壁供电公司通报称,将汲取教训立即开展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秉承“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服务。新华网指出,在此之前,是否能先用心地告诉公众:除了党政处分外,这几个人是否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电管所长酒后打砸KTV拉闸报复商户,央媒:要追究法律责任)


更多精彩:
阅读(77)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