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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5 14:46:01
《省绿道规划建设治理规定》明确,所有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其它设施等。因建设及其维护等确需暂时占用绿道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绿道工作牵头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暂时占用及其挖掘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赋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绿道及操纵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二十一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绿道规划建设治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征集立法意见。
《广东省绿道规划建设治理规定》明确,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及其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近日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在资金、政策上应予以保障实施。
对于绿道治理,《广东省绿道规划建设治理规定》明确,绿道及操纵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项目: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包括不符合环境爱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暂时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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