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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17:58:25
刑法划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应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便宜出让国有土地应用权罪。对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格”和“以至国度或者群体利益遭受特殊重大丧失”的情况,以及破坏耕地、林地、草原等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但不将湿地包含在内。而实际上,湿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具备不可调换的综合功效。笔者倡导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将湿地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
详细而言,应参照《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公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跟《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损坏湿地资源刑事案件运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对湿地可按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跟地方重要湿地。主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个别湿地)。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为例,可作出如下司法阐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重大”,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畸形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损坏。
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徇情枉法,违背土地治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以致国家或者群体好处遭遇特别重大损失”,应该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重要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个别湿地数目到达4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湿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湿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损坏。(作者辨别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