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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16:30:18
劳务差遣单位对劳作者有哪些责任
近来,成都某公司来电话问询: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差遣服务公司,公司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如有用工单位需求,就将他们派往用工单位作业,用工单位向我公司付出劳务费用,我公司再向职工付出薪酬。请问:我公司除了向劳作者付出薪酬外,对劳作者还有其他责任吗?
就成都某公司提出的问题,本报方针征询室特约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对于劳务差遣,又称
“劳作差遣”、“人才差遣”、“人才租借”等。劳务差遣是差遣单位依据承受单位的需求,与承受单位签定差遣协议,将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派往承受单位,受派劳作者在承受单位的指挥和办理下供给劳作,差遣单位从承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一种特殊劳作联系。劳务差遣用工方法跟着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颁布施行,正式以合法的方法进入咱们的劳作日子。作为在商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打破传统劳作联系的新式人力资本装备方法,是知识经济下新式劳作分工的体现,也是人力资本办理理论的发展和技能的进步,;在必定程度上结合了社会的劳作资本,促进了劳作力资本的合理装备。但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几年以来,劳务差遣用工方法呈现了一些与立法原意相勃的表象;使得劳务差遣准则的消极影响在滥用中暴露无遗。
中国《劳作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此条规则了劳务差遣单位的责任,即奉告责任、薪酬付出责任、禁止收费责任。另外,实践中因为贫困的地区,劳作力通常过剩,有的劳务差遣公司从贫困地区接收劳作者,差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作业,劳务差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薪酬规范核算的薪酬,而交给劳作者的薪酬则依照贫困地区的薪酬规范核算,使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薪酬规范不同大,赚取其间差价,侵害劳作者利益,劳作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则,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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