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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15-03-13 10:57:43

案情简介】

  2008年石先生与吕小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石先生名下50平米小房内。2011年,二人欲购新房改善居住环境,无奈二人名下均有房产,不符合深圳购房条件。吕小姐遂以其好友邹小姐名义购买了一套别墅。置产期间,由于夫妻二人资金有限,石先生和吕小姐的父母分别出资110万、80万帮二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每月贷款4.5万元则由吕小姐的父母承担。2014年底,石先生和吕小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均主张离婚,但双方对该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石先生主张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吕小姐则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石先生诉至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分割该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和吕小姐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均同意离婚,法院应准许。涉案房产系二人婚后购买,但未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故根据《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不动产不属于夫妻二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对该房产的出资可视为对房屋所有人的借款。故判决准予石先生和吕小姐离婚,涉案房产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深圳知名婚姻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涉案房产的归属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虽然房屋的出资是由石先生和吕小姐的父母承担,但是房屋实际登记在第三人邹小姐名下。根据上述法律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形式对外公示,故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邹小姐。既然石先生和邹小姐夫妻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二、父母出资的属性

  涉案房产属于第三人财产,石先生夫妇及其父母均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依据出资款认定所有权份额。又由于房屋所有者与石先生夫妻及其父母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不能把出资认定为投资,综合分析认定为借款为宜,即石先生及吕小姐的父母将钱款借予邹小姐,邹小姐则将该笔钱款用于买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石先生及其父母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邹小姐返还相关钱款,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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