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信息化
2015-01-12 10:51:26
传真作为最普遍的商业信息交互手段,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安全的通信方式。但在司法实务特别是商业审判中,传真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及证明力? 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这“三性”分别是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本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传真作为数据电文的 一种,可作为合同的载体形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 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可见,传真件具备成为法律证据的资格,具有合法性。
从传真技术层面而言,对传真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难题。第一,传真件非常容易伪造。只需使用自带复印功能的传真机,便可通过设定传真号码与 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第二,目前使用热敏纸记录的传真机居多。热敏纸遇光、遇热都会出现褪色现象,不宜长期保存,通常只能通过复印件保存下来,但大多传真 复印件无法被确定为有效证据。因此,企业应当注意更新传真设备技术,以便积极寻求更多的证明途径。
在确定真实性后,法官更为关注当事人提交或相关人员收集的传真件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即关联性。对于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一般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以便形成一条证据链来证实传真件的关联性。
只有符合以上三点,传真件才具备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传统传真只能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对传真件“真实性”与“关联性”难以实现。市面上一般使用的热敏传 真机难以长期保存传真件,无法被确定为有效的证据。即使是非热敏传真机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日志、回执等为传真件作佐证,加大了解决法律纠纷的难度。
通过部署专业的,可弥补传统传真件在法律上的局限性。在证明传真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上,因传真服务器与传真机都是作为传真的一种传输载体,所以其具备同等传真机的法律效力。对认定传真证据的真实性上,电子化的传真服务器解决了纸张褪色、难于保存的问题。以及高清晰度的传真件输出功能,进一步完善传真件真实性的需求。在审核传真件的关联性上,传真服务器具有发送传真后的回执功能,可通过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同时,传真服务器具有完备的传真件审计记录,保存了每一份传真件的相关操作记录,便于进行审查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