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8)
分类: 云计算
2014-08-12 10:55:12
【案情介绍】
小李与小王恋爱,2010年4月,结婚登记前,双方协商购买北京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由女方父母给31万,未来女婿小李9万,几方协商一致,申请房产证登记以及办理贷款时用了三方名字,即小李、小王,老王(小王的父亲),而后办理的房产证登记三方为共同共有人。另外,银行主贷人是小李,月供4000元,首期房款由小王的母亲账户转至开发商。同年5月底,小李与小王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房子装修后,添置了将近10万的家具。小两口与女方父母同一屋檐下生活了接近一年,2011年10月,女方父母看到贷款利息越来越高,两老不想女婿女儿负担太重,于是偷偷地提前还贷20万,还在银行的提前还款申请书上代签了女婿的名。
2012年4月,双方矛盾重重,感情破裂,就房子分割问题各执一词,小李认为房产有自己的名字,且每月给现金岳母3600元,己方理应得到首付9万以及增值部分的三分之一,且拿回 24个月每月3600元的供楼款。小王则认为首期基本由父母支援,认为小李只能拿回首期9万,供楼款只能拿回1800元。由于分歧太大,最后不得不走到对簿公堂。
【华标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父、女方、男方三方名下,各方应占份额为多少。
法院判决理由:首先,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档案馆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反映,涉案房屋是三方共同共有的房屋。
其次,关于购房款问题,小李在首期出资9万该事实上,女方及女方父亲是没有异议的,而余款也是三方共同向银行按揭借款支付,因此,可以认定为涉案房屋是三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最后,虽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男女双方尚未登记结婚,男方与女方之间不具备家庭成员关系,但在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是即将要缔结婚姻,建立家庭为目的而购买的,并事实上,双方在购买房屋的一月后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基于以上三点,三方在购买房屋时无约定各自所在比例,涉案房屋的权属应由三方各占三分之一,女方及女方父亲主张涉案房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我国房产实习的是登记制原则。同时,《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第2款: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在房价高企不下的前提下,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的情形很多,建议在购买房屋要求办理房屋登记时,在登记表上填上以出资金按份共有,这可以充分避免感情发生变化之时,财产的减损。